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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步镇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及公寓式安置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23-12-11点击率:144

  百步镇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及公寓式安置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引导人口、资源要素向中心城镇集聚,强化要素集约集聚,激活县镇城市发展活力,提升城市能级,实现城市功能更加丰富、产业配套更加齐全、公共服务更加优质高效、经济社会发展更具活力、竞争力,使百姓更有获得感、幸福感。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农户,具体以征迁启动公告为准。

  二、征迁补偿政策

  (一)基准面积的认定:

  1.依据原有效农民住、辅房审批表,少建多批按实际面积,多建少批按批准面积。不包括原审批的临时用房和生产用房等。

  2.涉及祖传私房(没有住、辅房审批表)的需要递交村民委员会书面证明及村民小组证明,经镇联审会议核定后,根据房屋实际面积确认。

  (二)户的认定:

  1.以农村居民建房为依据,以农民建房用地呈报表批件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户标准,即每一宅基地为一户。

  2.有子女的老人单独审批建房的(在和子女一起建房审批时列入申请对象的除外),可计入基准面积,但不作计户标准。

  3.户口簿、门牌号、法院调解书或判决的家庭析产证明等材料不作为拆迁计户的依据。

  (三)涉及多子女、离婚户

  1.多子女

  以基准时间为准,户籍属当地所在村征迁范围内,兄(姐)弟(妹)都已达到男25周岁,女23周岁(或者一方已婚且符合完整家庭条件另一方也已到男25周岁、女23周岁),则一户作为新增户,按有户无房政策处理。

  完整家庭条件是指家庭所有成员户籍必须都在同一本户口簿上。

  2.离婚户

  夫妻离婚在征迁基准时间前已满5周年或者一方再婚一周年以上,户籍属当地所在村征迁范围内且单独立户的,必须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本人申请,该组户主签字,由镇联审小组讨论、公示通过;夫妻离婚在征迁基准时间前未满5周年的或者一方再婚未满一周年,户籍属当地所在村征迁范围内且单独立户的,必须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婚的满5周年后,再婚的满一周年后,经本人申请,该组户主签字,经联审小组讨论、公示通过。

  (1)离婚后户籍在所在村征迁时范围内且未再婚的或再婚的配偶未享受过农村建房、征迁安置的和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集资建房、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

  (2)离婚后无继承、受赠或其他形式和途径合法取得独立的农村私有住房的。

  (3)离婚后在征迁时农村居民子女未成年的,按离婚户政策安置;离婚后在征迁时农村居民子女已结婚或达到晚婚年龄的(与子女在同一户口簿的),不再单独安置。离婚时判决子女未跟随离婚对象的,该对象参照离婚户。

  (四)征迁补偿、补助标准

  1.土地补偿政策。依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0〕15号)。

  2.青苗费,地面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文件执行。

  3.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按《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浙人社发[2019]6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盐政发[2022]17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人社[2022]18号《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标准执行。

  4.被征地人员的确定

  被征地人员名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管理部门、人社局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确定,被征地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在被征地村组。

  (2)属被征地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3)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的在册农业户口。

  被征地人员名单确定截止时间为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被确定的名单须在被征地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经镇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5.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政策

  (1)房屋评估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由浙江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按照征迁启动公告发布时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房屋的结构、成新、装修及其它因素进行评估。房屋评估给予补偿后,由浙江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统一拆除,拆迁房屋的残值归拆迁人。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临时突击抢建、抢种青苗、抢装的部分不予补偿,对分户、户口迁移和营业执照办理的都不列为补偿安置对象。

  (2)拆迁补助标准

  搬家费补助:每户按800元补助。

  农机具补助:家庭在册人口4 人及以下每户按800元补助,5人及以上每户按1000元补助。

  临时过渡费补助:家庭在册人口3人及以下的,按每户900元/月计发;家庭在册人口4人及以上的,按每人300元/月计发,人口以户口簿在册为准。从腾房之日对应月份开始计发,发放至拿到第一套公寓安置房当月再加4个月截止。

  (五)企业、家庭作坊、种养殖业及商店补助

  1.企业、家庭作坊

  合法的家庭式工厂、作坊等(由被拆迁人提供合法证照证明),其搬迁、安装、临时过渡费用,按下列情况经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1)企业搬迁补助:参照设备搬迁评估价。

  (2)企业职工安置补助:职工人数×600元/月×3个月。

  (3)三相用电补助:3000—5000元。

  (4)停产停业补助:参照企业实际用房面积20元/m2,补偿期限按15个月计。

  2.种养殖业、商店

  (1)养殖业、种植业: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文件执行。

  (2)商店:合法的家庭式商店等按每份执照5000元补助,其搬迁、停业等损失,拆迁人视经营规模经评估后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助。设施与库存商品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理。

  (3)农家乐:按《百步镇人民政府关于百步镇农民私房拆迁中餐饮业补偿办法的通知》(百政〔2017〕122号)及相应政策处理。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对象为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不作任何补偿或安置。

  (六)征迁奖励

  1.签约奖:每户给予基准面积50元/㎡的奖励;

  2.按时腾空奖: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旧房上交钥匙的,享受按时腾空奖。项目征迁以组为单位在规定时间:100%完成腾空的,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8万元;90%以上完成腾空的,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6万元。

  三、镇公寓房安置、货币安置政策

  (一)征迁公寓房安置、货币安置及结算价格

  1.有户有房(具备建房资格)的农户,基准面积不足180㎡的按180㎡计基准面积,超180㎡的按实有基准面积计算,可享受80㎡的优惠购房面积。基准面积内价格为1010元/㎡,优惠面积80㎡分20+50+10分别结算, 20㎡以内价格为1010元/㎡,20—70㎡价格为1800元/㎡,70—80㎡价格为4500元/㎡结算。安置公寓房屋建筑总面积原则上不能超过核准基准面积与优惠购房之和。(有独立宅基地且单独立户的家庭人员中其中一方因原读书、工作原因户籍迁往城镇无法回迁或城镇自购房而户口迁往城镇无法迁回的可视作完整家庭户,但享受过福利分房(含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集资建房、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除外。

  2.有户无房(具备建房资格的完整户、离婚户、未婚单人户)的,可保障1套安置房,原则上面积不超过120平方,其中80平方米以内的按基准面积内的价格基准价1500元/平方米结算 ,80—120平方部分按基准价3500元/平方结算。因房源原因超出12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结算,结算价格每年以政府公布为准(另行发文)。(家庭人员中其中一方因原读书、工作原因户籍迁往城镇无法回迁或城镇自购房而户口迁往城镇无法迁回的可视作完整家庭户,但享受过福利分房(含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集资建房、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除外)。以上类型不享受改善政策。

  3.有房无户的,按实有基准面积安置,不享受优惠购房面积80㎡,价格为1010元/㎡结算。根据核准基准面积结合现有房源最接近的建筑面积(最小值)安置,超出基准安置面积部分按每年政府公布的最新市场价结算(另行发文)。

  4.货币安置,安置基准面积×6300元/㎡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结算单价如调整的以政府公布为准(另行发文)。

  (二)其他方面

  1.涉及安置房有跃层的,跃层不计算在基准面积内,价格为1800元/平方米。

  2.涉及安置房有自行车库(储物间)的,价格为600元/平方米。

  3.公寓房按楼层调节差价结算。(1)多层公寓房层次系数:一层96%,二层100%,三层、四层103%,五层98%。(2)高层:总高11层以内(含11层)的以三层为基准价,总高12层至19层的以五层为基准价,总高20层以上的以八层为基准价。每下浮一层减40元/平方米,减至第一层;每上浮一层加40元/平方米,加至次顶层为止。顶层的价格以次顶层价格下浮二层计算。

  4.镇公寓房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用及做房产证时涉及相关费用由拆迁户承担。

  四、公寓房回购及进城购房奖励

  (一)公寓房回购

  完成旧房补偿、镇公寓房安置后,经征迁户申请,对征迁农户所安置的公寓房进行回购。回购以改善型购房凭证、保障型购房凭证的方式支付。改善型购房凭证和保障型购房凭证采取实名制,不得转让。

  1.回购方式

  (1)农户在本镇留一套安置房,其余面积回购的,以改善型购房凭证。

  (2)农户申请全部面积回购的,以保障型购房凭证结算,对于有户无房且具有建房资格的农户,保障的一套安置房不作回购。

  改善型购房凭证:是指基准面积加上优惠购房面积扣除实际安置面积回购后支付的购房凭证,可兑现。

  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购买商品房的,有限期一年,一年内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在县主城区范围内和各镇(街道)购买一手商品住宅房,改善型购房凭证价值=回购价*104%。如取得改善型购房凭证后没有使用,选择兑现的,一年内兑现额=回购价;超过一年只能兑现,兑现额=回购价*104%。

  保障型购房凭证:是指对安置房面积全部回购后支付的购房凭证,其面额的80%不得兑现,有效期一年。保障型购房凭证价值=回购价*104%。

  2.回购价格

  对农户申请后,剩余面积予以回购,价格以镇安置房最新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回购单价如调整的以政府公布为准(另行发文)。

  (二)进城购房及奖励结算

  1.购房奖励范围:在完成回购结算后,凭购房凭证,选择在县主城区(范围为东至乐园路;南至规划中的外环南路;西、北至东西大道;)或各镇(街道)购买一手商品住宅房的,给予不同程度的购房奖励。具体奖励额度为:购房款超过购房凭证面额80%(含)以上的,全额享受购房奖励;购房款不足购房凭证面额80%的,享受应获全额购房奖励的80%。

  2.进城购房奖励标准:

  (1)购房奖励面积为基准面积扣除在镇实际安置的(一套)公寓房面积;

  (2)购房奖励单价标准为每平方米的奖励单价标准,每年根据上一年房地产市场 价格进行调整后另行发文公布。2022年奖励标准为:以实物+改善型购房凭证安置的,在县主城区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2600元/㎡;在各镇(街道)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600元/㎡,以基准面积减去安置面积计算。以保障型购房凭证安置的,在县主城区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1600元/㎡,在镇街道购房没有奖励。面积按基准面积计算。

  (3)购房奖励款计算方式:当购房款高于购房凭证的80%时,购房奖励款=(基准面积-属地安置面积)*每平方米奖励单价(每年公布)。当购房款不足购房凭证的80%时,购房奖励款=(基准面积-属地安置面积)*每平方米奖励单价(每年公布)*80%。

  3.购房奖励结算方式

  (1)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的农户在县主城区或本(镇)街道购房的,在本镇安置房交房后,可凭与购房凭证一致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及交房证明(或不动产权证)到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结算奖励,标准为签约当年度公布的奖励标准。

  (2)使用保障型购房凭证的农户在县主城区购房的,凭所购房产的交房证明(或不动产权证)及与购房凭证一致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及购房合同到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结算奖励。

  五、资金结算及购房凭证开具和使用

  (一)搬迁补偿和镇公寓房安置结算

  1.农户在完成拆迁后由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征搬迁)对其进行补偿核算,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同时对应其基准面积和优惠购房面积,计算好领取镇公寓房房款总价。选择公寓房回购的,该款作为其购房凭证面额计算依据。

  2.由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征迁)核算农户镇公寓房领取所支付的房款和农户拆迁补偿金额的差价。(农户拆迁补偿款-镇公寓房安置总房款=差价)该款作为其购房凭证面额计算依据。

  (二)购房凭证开具

  根据政府对农户安置房的回购,其回购的金额减去农户拆迁补偿款与镇公寓房安置总房款的差价等于购房凭证面额,开具购房凭证。

  (三)购房凭证的使用

  1.农户在向县主城区范围或各镇(街道)房产公司购房时,可以用购房凭证支付购房款。

  (1)当付款额大于等于购房凭证面额时,购房凭证按票面额抵现支付房产公司。房产公司与购房户双方到场在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网签合同、委托支付协议),购房凭证面额资金划入房产公司监管账户。

  (2)当付款额小于购房凭证面额时,(购房总额小于购房凭证面额或分期支付购房款),房产公司与购房户双方到场在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网签合同、委托支付协议),购房凭证中,购房户付款额部分划入房产公司监管账户。购房凭证余额部分,购房户无贷款的,直接划入购房户账户;购房户有贷款的,待银行放款后,划入购房户账户。

  2.农户未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购房,选择现金兑现的,可凭与购房凭证一致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及购房凭证到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结算兑现。

  六、其它

  (一)本办法由百步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实施时,与原征迁政策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2年12月9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2022年度相关价格

  一、安置房超出基准面积和奖励面积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结算价格6300元/平方,不设楼层系数。

  二、货币安置,结算价格为6300元/平方。

  三、回购价格为6500元/平方。

  来源: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