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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明确工作职责,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县征收办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报县政府审查确定。
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三条 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日常工作的安排、调度和具体征收实施等工作。
县征收办作为征收部门负责征收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摸底、丈量测绘、房屋认定和评估,监督、指导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结果公示,并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资金和安置房源进行审核,负责补偿资金的支付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文本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起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的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负责征收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组织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征收、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工作开展前期论证并对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研究确定后,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县征收办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共同做好意见的收集和整理。
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收依据、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实施单位、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签约期限等事项。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同时告知被征收对象不得实施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抵押、析产;办理工商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等),县征收办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同步暂停办理前述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县征收办指导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开展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人、房屋用途、建筑面积(有证、无证)、结构类型、建筑年代、室内外装饰装修以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土地情况等进行登记,并将调查登记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县征收办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批准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房屋评估应当提供不少于3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应在公布评估机构备选名单之日起7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办主持,邀请被征收人代表、社区代表参与,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第六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县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予以修改完善。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
第七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单项工程被征收户数超过300户的,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县政府在组织相关部门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根据县征收办提供的房屋征收相关资料及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载明征收目的、征收依据、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实施部门、征收实施期限、行政复议诉讼权利等。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将房屋价值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内,可以向作出评估结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被征收人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评估结果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八条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求被征收人对产权置换安置或者货币化补偿的选择意愿,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及时履行到位。
已签订补偿协议,又拒绝履行协议职责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作出解除补偿协议的决定重新由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第九条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补偿金额与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行政复议诉讼权利等,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条 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实施搬迁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县政府名义自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前,需催告被征收人在十日内履行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则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说明强制执行申请的事实、理由、依据)、征收补偿决定书及其依据和送达材料、催告履行证据材料、被征收人意见说明和强制执行标的说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具体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十一条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被征收人,及时督促腾空房屋,并组织安排房屋拆除。
第十二条 安置房配建单位配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为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的交付和产权证办理工作。
第十三条 县征收办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县司法局会同县征收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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