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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经济开发区县城园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9-26点击率:141

  宿松经济开发区县城园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安徽宿松经济开发区县城园区

  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宿松经济开发区县城园区规划区(以下简称县城园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宿松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松政〔2019〕3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县城园区规划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城园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国家和省市重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收补偿安置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先拆先选、全部拆除则一次性安置”等原则。

  第四条 征收补偿安置实行安置房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

  第五条 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宿松县人民政府是征收主体,安徽宿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经开区管委会)是责任主体,县城园区规划区内涉及征收的乡镇(街道)是组织征收的责任单位。

  第六条 县城园区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结构、面积、分户情况和可安置人口等资料信息进行初审,经县经开区管委会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依照本实施细则予以补偿安置。

  第七条 被征收人的房屋应当依法依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而建设的建(构)筑物;(二)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建设的建(构)筑物;(三)征收公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突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四)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第八条 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一)自搬迁之日起,按认定的征收户每户2000元给予一次性房屋搬迁补助。(二)自搬迁之日起,按认定的征收户每户600元/月的标准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补助。(三)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户,按6个月计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超过6个月未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长结算安置补助。(四)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户,按8个月计给予过渡安置补助。

  第九条 奖励政策。(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一定比例享受签约奖励,具体为每提前1天奖励1%,最高奖励6%;(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之前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的,除按本条第一款奖励外,另奖励2万元。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一)超过批准期限使用的临时建(构)筑物;(二)有关批准文件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三)建房批准文书或者协议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四)征收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范围内突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五)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住宅改为非住宅的补偿。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迁人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的,仍按住宅予以拆迁安置补偿。但已经依法办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并自征收公告发布前已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正在经营的,可对其实际经营的部分,按《宿松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松政〔2019〕30号)第十条第一款补偿。

  第十二条  安置人口的确定。(一)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期拆除房屋的,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人口的安置。

  1.农村二女绝育户的;

  2.农村夫妇2016年1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证(含父子同属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二)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后可计入安置人口。

  1.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的军士;

  2.户籍在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3.在签证有效期限内出国求学、探亲的人员(不包括在国外定居的);

  4.现正在接受收容教育或者服刑的人员;

  5.其他依法需要确定的情况。

  (三)下列情形不予安置。

  1.外地迁入投亲靠友(含空挂户)的;

  2.死亡人口户口未注销的;

  3.其他不符合拆迁补偿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

  (四)共同生活(共用电、用气和用水)在同一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员,确定为一户。同一户的被征收人有多个子女,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有已达法定婚龄的可以依法分户。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离婚的仍按原有户数计算。

  (五)安置人口的界定以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截止日。

  第十  货币补偿安置。安置房成本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相关规定评估核定。(一)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范围内建设的合法房产被征收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按《宿松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松政〔2019〕30号)第八条执行。(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评估值+征收奖励+户安置人口数×50㎡的安置房成本价补偿(亦可选择《宿松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松政〔2019〕30号)第五条第一款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安置房安置。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按重置价评估,按每户认定的安置人口数进行安置。(一)安置时按人均50㎡的建筑面积进行免费安置。选择的户型或户型组合面积与安置面积不对应的,允许增购或少选(但增购或少选面积均不得大于户均30㎡,增购或少选面积部分的价格按安置房成本价计算)(亦可选择《宿松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松政〔2019〕30号)第五条第二款标准执行)。

  (二)被征收人须根据审核公示认定的安置人口数,经个人申请、交清本户所有费用后,选择最接近安置套房面积的户型或户型组合(增购或少选面积均不得大于户均30㎡)。(三)未实行集中供养的鳏寡孤独家庭户,按人均60㎡的建筑面积进行免费安置。

  第十因继承等法定原因拥有两处及以上的合法住宅,因征地拆迁已享受过房屋安置的(包括宅基地安置),对其剩余的被征收房屋只按房屋的重置价给予补偿,不再享受安置房安置。

  第十  法律责任。(一)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补偿款或者骗取补偿安置房屋的,依法追回拆迁补偿款、收回骗取的安置房屋,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任何单位、个人阻挠或破坏征收工作,妨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实施单位及测绘、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  附则。(一)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13日起施行,由县经开发管委会负责解释。(二)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尚未完成征收补偿安置的,可按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来源:宿松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