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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3-09-08点击率:159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工作,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房票是各区人民政府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本市安置房或商品房的凭证。房票安置是指鼓励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自行购买安置房或商品房的一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应当符合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申购条件。

  房票安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对于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当与区人民政府签订住宅房屋房票安置协议。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是房票安置的责任主体。各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管理机构(实施单位)负责房票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票票面金额=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积×参照征收范围周边地块安置房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的单价。房票票面金额与征收补偿款差价部分纳入征收成本。搬家费、过渡费、装修补偿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不计入房票面值。

  用于计算房票票面金额的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积,不得超过依法确定的可以申购征收安置房总面积。

  第六条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

  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内选择房票安置的,各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区实际,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和具体实施由各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房票式样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票面应当注明征收项目名称、补偿安置协议编号、房票安置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开具日期以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的安置信息应当纳入住房保障系统。

  第八条房票的核发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加盖公章。

  房票的核发应当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应当为被征收人。

  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非配偶、父母、子女之间不得使用。

  第九条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内,应当充分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被征收人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房票的,不能兑付现金,并应当按照原补偿安置方式执行。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超过90%比例的,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提取现金。

  第十条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房屋认购协议和收到的房票,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房票结算。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结清房票对应款项。

  各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管理机构(实施单位)、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协助被征收人做好房屋交付、权证登记等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规定,被征收人购房成交价格未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通过房票方式自愿购置的安置房是指全市范围内可用于安置的征收安置房,购置价格应当为市场交易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通过房票购置的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报名参与房票安置的可售新建商品房。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安置房源超市”。各区应当将选定的房源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房源不得参与房票安置。

  第十三条房票在本区内使用,主要供被征收人购买住宅房屋。在满足居住需求的基础上,被征收人也可以持房票购买公寓、储藏室、车库、商办等。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江北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江北新区辖区范围内的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工作。

  第十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政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来源:新华报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