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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3-06-05点击率:257

  仙居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县城主城区划入旧城改造的红线范围内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平台(管委会、指挥部)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具体实施单位。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平台(管委会、指挥部)应拟订具体征收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经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有下列情形应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一)已取得合法手续的(合法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相关部门批准建房批文或证件)。

  (二)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

  (三)2013年10月1日之前建造存在土地、建设违法行为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处置到位的。

  (四)其他可认定为合法的。

  第六条  具体实施单位可会同法制、国土、建设、行政执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建房屋产权确认工作组。房屋产权存在纠纷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在征收前对被征收房屋涉及产权的相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待房屋产权确认工作组确认后,按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安置。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面积、建筑面积以持有的产权证登记或相关凭证结合实地丈量予以确认,用途按照产权登记或相关凭证载明内容为准。对面积、用途存在异议的,以房屋产权确认工作组确认结果为准。

  第八条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补助)包括:

  (一)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按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给土地所有权人;

  (二)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补偿:参照当年执行的房屋征收重置价基准评估后补偿给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三)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安置补偿、公寓式住宅安置补偿、货币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搬迁费。

  第九条  对被征收人实行宅基地安置和公寓式住宅安置的,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

  第十条  被征收人审批安置房立户标准

  (一)对于多子女家庭,儿子达到法定婚龄的,或女儿已婚招婿且其农业户口的女婿户口迁入本村的,经村(居)委员会同意后,可分别单独立户。

  (二)超过35周岁的女儿且无婚史的,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可申请单独立户。

  (三)因离婚原因,夫妻分成两个家庭生活的,凭法院或民政部门的有关凭证可以分别申请产权登记,但不得作为两户报批。离婚五年以上或一方再婚的,可申请立户。

  (四)非农户口不得作为户主立户。申请分家立户的,父母须与农业户口的子女合户报批。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数为征收决定时该户在册常住农业人口。下列人员可计算家庭人口数:

  (一)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入学时户口从被征收村迁出的;现役义务兵、士官户口从被征收村迁出的;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等户口被注销的人员。

  (二)原村原户有户籍记载的非农户口或夫妻双方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的,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等房改政策的,可计算家庭人口数。

  (三)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其独生子女为农业户口且未婚的,按两人计算。夫妻双方符合生育政策的依法可生育子女数允许计入家庭人口数,但多代合户的,只能算一代。

  第十二条  被安置户安置方式及户型限额标准:

  (一)宅基地安置的:原则上以集体土地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户型限额标准为:小户(1至2人)不超过48㎡,中户(3至4人)不超过96㎡,大户(5至6人)不超过120㎡,特大户(7人及以上)不超过144㎡。

  (二)公寓式住宅安置的:原则上以国有土地安置。安置建筑面积户型限额标准为:小户(1至2人)不超过180㎡,中户(3至4人)不超过360㎡,大户(5至6人)不超过450㎡,特大户(7人及以上)不超过540㎡。

  (三)搭配安置的:先按宅基地安置的户型限额标准计算可安置面积,选择宅基地安置后,剩余宅基地指标面积按1:3换算成公寓式住宅安置面积。

  (四)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不得超户型限额标准;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可超户型建筑面积限额标准,但不得超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五)货币安置:参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扣除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给土地使用权人。被征收宅基地面积超户型限额标准部分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

  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套型面积标准:大套180㎡、中套120㎡、小套60㎡。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全部为非农户口的按一户安置,依据实际征收面积结合安置区块宅基地开间面积或公寓式住宅套型面积,就近核算安置面积。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96㎡;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征收面积超安置面积部分实行货币安置。安置面积未超征收面积的部分,按开发成本价减半结算,超征收面积的部分,按开发成本价两倍结算。

  被征收宅基地面积小于24㎡的不得实行宅基地安置;被征收建筑面积小于30㎡的实行货币安置。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含其家庭成员)原有报批房屋、继承或受赠房屋、村内调剂使用房屋,按限额批建的宅基地、拆迁安置房屋、未审批建造的房屋均计入该户宅基地限额面积。再申请建房符合户型限额标准的应予批准。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所需土地由具体实施单位会同安置户所在村负责落实,具体实施单位和乡镇(街道)负责监督、协调。

  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未超征收房屋面积和户型限额标准的部分,按开发成本价减半结算;未超户型限额标准但超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按开发成本价结算;超户型限额标准的部分,按开发成本价两倍结算。

  公寓式住宅安置用地可采取国有划拨或国有出让方式供地。安置户选择国有出让方式供地的,可按土地评估价的30%缴纳土地出让金。安置到户的供地手续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办理。被征收户所安置的房屋,均纳入该户限额面积。

  第十六条  征收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征收集体土地上企业的房屋,扣除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相关费用后,参照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的有关规定予以货币安置。

  第十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未超户型标准安置,但所需的安置用地面积,超出村庄用地控制规模的,超出部分应相应核减村留用地面积。没有村留用地的,采取挂账预支村留地指标方式处置,预支指标总额不得超过10亩,预支使用的村留地指标待具体征地实施时予以抵扣。

  第十八条  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公寓式住宅安置的,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适当建造裙房,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可供选择公寓式安置户使用,裙房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计入村留地指标面积。

  第十九条  临时过渡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落实,具体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费,三个街道管辖的城市规划区内按当年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临时安置补助及搬迁补助标准执行,其他地区按照上述补助标准的80%执行。

  第二十条  因具体实施单位原因,超过规定的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按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征收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等需要搬迁的,由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所需费用由具体实施单位适当补偿。如同时需要扩建、改建的,其扩建、改建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所有权人自行负担。

  第二十二条  征收村集体投资建设的主干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绿化配套等公共设施,由具体实施单位会同相关乡镇(街道)丈量核实,并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扣除各级政府补贴部分后确定补偿金额。

  第二十三条  征收部门及具体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嫌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县政府已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实施的征收项目,按原规定执行。来源:仙居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