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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宜昌市城区(含夷陵区,下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昌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启动、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实施征收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宜昌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
第四条 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确需征收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条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确定征迁红线。
第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同级政法维稳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条 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群体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第九条 听证公告。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充分征求被征收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测算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测算征地补偿费用(含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市级或区级财政部门按项目层级落实征地补偿资金。
第十一条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区人民政府委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村集体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委托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 报批建设用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建设用地报批资料,进行建设用地初审,逐级上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实施土地征收。建设用地批准后,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
第十四条 强制执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腾退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县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