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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城市规划区内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13点击率:235

  商城县城市规划区内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

  为规范征收商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对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和构筑物的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心城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对地上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组成部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商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所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变为国有用地而未实施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设用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中心城区内仍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或原有集体建设用地虽已变为国有土地但未实施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设用地,并以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原村(居)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因城市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商务中心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特色商业区、物流园区建设、片区开发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我县中心城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商城县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工作的报批、监管、指导、考核等工作;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为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

  在实施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前,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要制定好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县政府审核,根据方案落实好安置用地及房屋,确保补偿、安置资金及时到位。

  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公安、纪委监委、审计、司法、信访等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积极参与支持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在向县政府提交征收方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政府投资类项目,发改部门出具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三)规划部门出具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四)财政部门出具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相关材料。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依据土地征收工作计划或确定的项目建设征收土地范围,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装修等抢建行为。违反规定抢建的,对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七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开展现状调查,查明其位置、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同时,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结合项目立项审批、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一并进行。

  第八条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社会风险评估和现状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与房屋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并在拟征收土地房屋的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小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委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土地与房屋现状调查结果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土地与房屋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第九条   被征收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与房屋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向征收主体提出。征收主体根据意见、建议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主体应当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的,应结合听证结果决定是否修改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条   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土地征收房屋补偿登记。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与房屋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征收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征求意见、听证会等情况,修改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县政府作出土地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对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依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认真履行、按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包括房屋安置的地点、面积和户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临时安置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五条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由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责令交出土地。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部门向县政府提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意见。县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第十七条   被征收的房屋,由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统一组织拆除。

  第三章土地征收房屋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可给予以下三种补偿安置方式之一:重置价补偿宅基地安置、产权调换安置(房票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可以选择辖区政府存量宅基地或者已建成的安置房安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区。

  (一)重置价补偿宅基地安置的原则

  1.属于原居民的被征收人选择重置价补偿宅基地安置的,严格执行农宅“一户一宅”的管理规定。安置宅基地的面积,规划区内每户不超过134㎡(含134㎡)。“一户一宅”的认定工作,由辖区负责,以辖区提供的报告为准。

  2.对于“一户多宅”且全部被征收的,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户宅基地进行安置。选择重置价补偿宅基地安置后,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建筑只按照本办法确定的重置价标准给予补偿,不再另行分配宅基地。

  3.原居民的部分房屋被征收不需要搬迁的,不给予宅基地安置。

  4.因历史原因拥有本组户口、在本区域内拥有独立的宅基地住房且能够出具其在本组外无宅基地证明的被征收人,可以在缴纳该安置点的每户宅基地基础设施配套费15万元以后选择重置价补偿宅基地安置。证明材料由外嫁姑娘的丈夫原籍所在地或户口迁移到本组原迁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核实工作由辖区负责,以辖区提供的报告为准。

  5.在项目区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在本次征收时段内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且符合分户条件而确需分户的原居民,可以按照集体土地农民宅基地申报审批程序向辖区政府(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申报,须在本次征收全部安置完成后,由辖区政府(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在指定宅基地安置点内分配宅基地,但必须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15万元。

  在同一宅基地上建设的被征收单门独院房屋,无论面积大小只按照一户住宅进行安置,不允许再进行分户处置。

  (二)产权调换安置(房票安置)的原则

  按照450㎡、360㎡的相关上限规定(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进行1:1产权调换(房票安置)。安置房超出被征收面积的,按照县政府团购开发商房屋价格补缴房款;选择房票安置的,补偿标准按照《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商政文〔2022〕35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货币化安置的原则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化补偿标准为:按照重置价标准计算该被征收房屋的总价值,加上按照商城县相关文件规定的“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134㎡)在该区域土地评估基准价的价值。原居民被征收房屋主动放弃宅基地全部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给予3万元补助。

  项目区内原居民和非原居民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只按照“一户一宅”计算货币化补偿标准的面积,对于“一户多宅”的其余被征收的“多宅”部分,建筑面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重置价标准进行补偿。

  “一户多宅”的认定核实工作,由辖区负责,以辖区提供的报告为准。

  原居民选择货币化补偿及产权调换安置(房票安置)的,今后不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上宅基地的使用权益。

  第十九条   集体土地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房屋,按照评估价给予货币化补偿。工业生产行业企业用房、仓储用房、原已破产或已改制和已倒闭企业办公用房只按照土地性质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原居民的认定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在本项目区域内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现拥有住房、现承包有责任田或应该承包责任田而由于历史原因没有承包责任田且历史上交纳过“三提五统”等相关税费的本组居民。

  原居民的认定工作和非原居民各种建房手续等材料的收集认定工作,由辖区负责,以辖区提供的报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   重置价补偿的标准。

  (一)砖混结构的住宅房屋的重置价补偿标准为1000元/㎡;

  (二)砖木结构的住宅房屋的重置价补偿标准为750元/㎡;

  (三)简易砖混结构的房屋的重置价补偿标准为650元/㎡;

  第二十二条   征收房屋有效补偿面积的认定。

  (一)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原居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用于居住的房屋,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低于450㎡(含450㎡)的,在选择团购的安置房产权调换、房票安置时按照1:1进行产权置换;被征收房屋面积高于450㎡的,在选择产权调换时选择的安置房总面积每户不得超过450㎡,剩余的被征收房屋面积按照本办法确定的重置价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因历史原因在本项目区域内拥有住房的非原居民,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低于360㎡(含360㎡)的,在选择团购的安置房产权调换、房票安置时按照1:1进行产权置换;被征收房屋面积高于360㎡的,在选择产权调换时选择的安置房总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60㎡,剩余的被征收房屋面积按照本办法确定的重置价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及建筑物的权属、面积、结构和使用性质以相关证件记载或辖区认定为准。经法定程序确认的违法建筑物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对疑似国有土地,被征收人要求按国有土地上房屋性质认定的,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纪委监委、住建等部门对其土地性质、土地证办理和获得土地的合法性、房屋的合法性等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选择团购开发商的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时被征收人应补交楼层差价。补交楼层差价的标准为:1到4层和顶层不补交楼层差价,第5层被征收人补交楼层差价70元/㎡,5层以上的在70元/㎡的基础上每层依次递增10元/㎡补交楼层差价。

  第二十五条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选择团购开发商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及选择房票进行安置的,办理不动产手续时需要缴纳不低于500元/㎡的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六条   对被征收人,应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的补偿标准:住宅16元/㎡,营业用房26元/㎡。如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安置,有现房的按一次性结算;选择重置价补偿宅基地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属期房的按两次计算。

  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标准:住宅每月补偿8元/㎡,原居民选择重置价补偿宅基地安置的,自宅基地分配到户开始再补偿12个月过渡费,宅基地分配之前以实际的过渡时间补助过渡费,签订协议时先支付被征收人12个月的过渡费。选择团购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过渡期为3个月。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商政文〔2022〕35号)相关规定执行。

  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商业、服务性行业补偿标准为每月补助40元/㎡(按认定的实际经营面积计算),补偿期限为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补偿标准为每月30元/㎡(按认定的实际生产经营面积计算),补偿期限为6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的正式签订协议开始之日起分阶段对主动签约并腾房交钥匙的被征收户给予奖励,奖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30个工作日,第二阶段为10个工作日,第三阶段为10个工作日。对在第一阶段主动签约并搬迁腾房交钥匙的,按照商业用房600元/㎡、住宅500元/㎡进行奖励补助;对在第二阶段内主动签约并搬迁腾房交钥匙的,按照商业用房400元/㎡、住宅300元/㎡进行奖励补助;对在第三阶段内主动签约并搬迁腾房交钥匙的,按照商业用房200元/㎡、住宅100元/㎡进行奖励补助。

  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的正式签订协议时间前签订预征收协议,并积极主动搬迁腾房交钥匙的,除给予上述第一阶段的奖励外,兑现签订预征收协议上规定的150元/㎡的奖励。预征收协议与正式征收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上述政府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搬迁奖励期限后再签约、搬迁的被征收户,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过渡费、搬迁费及奖励等,均按照450㎡、360㎡的相关上限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需集中建设安置用房和宅基地安置小区的,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配安置、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房屋、宅基地安置分配要公开、透明,制定科学合理的分配方案。

  第三十一条   移机、移户费用的补助标准。

  (一)对被征收人已开通半年以上的固定电话,补助保号费和一个月的月租费共170元。

  (二)对被征收人安装的数字电视线路补助装机费和一个月的收视费共450元;安装的宽带网络补偿费用450元。

  (三)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补助被征收人每户移动电表材料费等相关费用200元、每户水表材料费等相关费用300元,选择产权调换和重置价补偿宅基地安置的合计补助100元。

  (四)太阳能移机费300元/个。

  (五)空调移机费200元/个。

  (六)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等类似家电移机费分别为100元/个。

  第四章   被征收人利益保障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要妥善安排被征收人在临时安置期间和正式安置后的就业、就学、就医、生活保障等相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对被征收人的各项货币补偿、奖励要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符合享受住房保障条件的,如本人选择保障性住房安置,县政府应优先解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签订正式协议时,被征收房屋如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征收部门和相关部门书面提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如被征收人没有及时向征收部门书面提出或提供虚假报告的,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

  (一)被征收房屋被抵押;

  (二)被征收房屋已出租;

  (三)被征收房屋被查封;

  (四)被征收房屋权属有争议;

  (五)被征收房屋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六)被征收房屋被继承或遗赠;

  (七)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单位、个人无理阻挠和干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

  (二)被征收人伪造、涂改、非法获得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征收安置补偿款项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非法迁入享受安置政策人口的;

  (四)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府负责解释。《商城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商政文〔2017〕10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按原决定执行。政府收储土地适用本办法。县中心城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城中村)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不再执行。中心城区外,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在不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项目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遵循本办法相关规定范围内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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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城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