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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仪陇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等法律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适用本细则。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实施,开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督导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具体事项;村(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应当服从县域建设大局,支持配合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确定征收土地计划后,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采取走访、开会等形式做好征收土地前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五条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经县政府批准后,在被征地乡镇(街道)、村(居)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拟征收地块进行打桩放线,明确拟征收土地范围。
第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监督实施。被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严格按行业法规、规范开展相关工作,按期提交现状调查和风险评估成果,对成果负法律责任;乡镇(街道)组织干部和村民代表配合指认界线、认定地类和社会风险评估走访调查等事项。
第八条 乡镇(街道)组织干部、村民丈量土地,面积明确到户,经土地使用权人当场确认,由乡镇(街道)汇总建立台账。
第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在被征地乡镇(街道)、村(居)、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条 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和村民代表召开听证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召开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修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对听证会资料组卷装档。
第十一条 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填报享受征收补偿安置人员名单,乡镇(街道)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信息进行初审后,报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因国家征收土地已享受城镇安置政策的人员,自动丧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未满45周岁的人员可享受土地收益分配相关权益。
?第十三条 非因招工招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安置人口的,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迁出转为城镇户口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留有承包土地或履行义务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拟定《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附件1-附件2),由被征地乡镇(街道)负责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
第十六条 在征地报批前置工作完成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制《征地报批前程序履行情况责任确认表》(附件3)逐级签字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前置工作已按规定完成;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林地审核、耕地占补平衡、农用地转用等程序后对相关资料进行组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征收土地公告》,经县政府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居)公告。公告期满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片综合地价(仪府函〔2020〕277号)执行(附件4);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补偿费参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并结合仪陇经济发展实际进行适当调整(附件5-附件9)。耕地青苗补偿费按照1730元/亩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收集到的基础数据和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交的土地现状调查成果核定安置方式,并核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费,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以下方式拨付:
(一)农业安置。未成立临时指挥机构的建设项目,由县财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至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成立了临时指挥机构的,由临时指挥机构拨付。
(二)城镇安置。未成立临时指挥机构的建设项目,由县财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将青苗费拨付至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成立了临时指挥机构的,由临时指挥机构拨付。
第二十条 土地补偿费用的核算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交的现状调查成果为准。集体经济组织丈量的面积与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的面积存在差异,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时,按照集体经济组织丈量的明确到户的面积计算分摊比例,按分摊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凡耕地上种植的花生、油菜、山药、洋姜、鱼腥草、藕、芋头、商品蔬菜等农作物或者其他经济作物的,只作青苗补偿。
第二十二条 县城规划控制区内征收土地的实行城镇安置.县城规划控制区外征地后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实行城镇安置;征地后人均耕地不低于0.5亩(含0.5亩)的,实行农业安置。金城、马鞍规划控制区可参照县城规划控制区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按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积核算城镇安置指标,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和被征地乡镇(街道)。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仪陇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人员认定原则讨论城镇安置人员名单,交乡镇(街道)和当地派出所初审后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经县政府审定后书面告知居保部门,由参保人按程序参保。
第三章? 房屋及其它附属物征收
第二十五条 规划控制区内房屋征收补偿时,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以上至60岁以下婚配后离异、丧偶的,在落实增加人口政策时,原夫妇及子女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口合计不得超过3人;原夫妇及子女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在册实有人口3人及以上的按照实有人口的政策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规划控制区内原房屋人均实有面积大于45㎡且小于用地审批面积的,按照实有面积安置。
第二十七条 规划控制区内集体土地上拟征收房屋及其它附属物的测绘、甄别、拆迁、安置补偿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县城建设指挥部甄别办、拆迁办、安置办分别开展;独立选址的交通、水利等重大项目的测绘、甄别、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由成立的临时指挥机构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规划控制区外规模较小的项目,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开展。
第二十八条 甄别办主要负责拟征收房屋的现状测绘、甄别工作,并根据《仪陇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确认拟征收对象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拆迁办主要负责入户宣传动员,清点林木、水井、坟墓等附属设施并核算补偿金额;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根据《仪陇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核定增加人口,并根据实际协谈情况核算增加安置面积;负责与拟征收对象户就征收安置方式、安置过渡、结算、搬迁期限等事宜签订《仪陇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附件10)。安置办主要负责按核定的安置面积与被征选定的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和结算,负责统筹安置组号、选房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村民应积极协助配合开展被征收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征收补偿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甄别办和相关单位负责拟拆迁房屋的测绘、甄别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等工作,并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征收房屋方案确定后,由甄别办负责对拟征收房屋进行现状测绘、拍摄建筑物实照、查验建房手续、核实人口信息;根据甄别情况绘制正式甄别图纸,核填《仪陇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拆迁房屋甄别表》(附件11)。
(二)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仪陇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核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填制《仪陇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家庭成员资格认定表》(附件12)并附相关佐证资料,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后交甄别办,作为甄别实际人口和核定增加人口、面积的依据。
(三)因甄别需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等部门应如实提供拟征收房屋相关档案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派专人协助甄别办负责收集、初核相关资料。
(四)甄别办对测绘房屋开展复核工作,根据房屋实际甄别情况并结合拆迁办核定的增加人口及增补房屋面积情况,填制《仪陇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房屋认定书》(附件13),作为安置还房最终依据。
第三十一条 拆迁办负责拟拆迁房屋及其它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工作,并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入户宣传拆迁工作相关政策,与被征协商明确拆迁意愿;结合房屋实际甄别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增加人口及面积,开展拆迁协谈工作,签订《仪陇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报县城建设指挥部领导审批同意后纳入补偿安置。
(二)清点林木、水井、坟墓、晒场等附属物经被征当场确认后登记造册;
(三)协调相关部门切断水、电、气等;督促被征按时清空房屋并移交残值;
(四)按程序委托有房屋拆迁拆除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接收残值、拆除房屋和其它附属物、清运建渣等。
(五)房屋及其它附属物的拆除完成后,向被征出具拆除证明。
第三十二条 安置办负责被征的安置和补偿工作,并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被征凭拆迁办提供的拆除证明及房屋拆迁协议书原件(须含房屋甄别资料、补偿安置房屋认定书)到安置办编号。
(二)被征选定安置方式。
1.货币安置
(1)安置办结算经办人员根据已组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合同(附件14);货币安置办理人须为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并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户主银行卡复印件、提供合法的住房依据。
(2)被征凭货币安置合同和合法住房依据,办理购房补贴申请(附件15)和打款明细表交安置办负责人审核签字。
(3)安置办拟定付款请示逐级签字后交县城建设指挥部财审办,由财审办按程序将货币安置款直接划入收款人账户。
2.实物安置
(1)由县城建设指挥部发布选房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被安置人姓名、选房序号、还房面积、选房时间、地点及纪律要求等;
(2)选房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现场看房,结合自身需要,按选房序号提前做好选房准备。
(3)组织安置对象选房。选房人应年满18周岁,须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安置还房序号卡到安置办接受资格审查,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选房(服兵役、服刑、死亡的除外)。
同一征收区域范围内,按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先后顺序确定还房序号。选房的单元、门牌号由相关部门提供。选房时按顺序号入场选房,选房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没有选定的应退出选房现场,由下一位选房人按序选房,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选房的,其选房序号顺延。选房人按选房序号一次性选房,整个选房序号为通号,房源选完为止。
安置对象应选择与核定安置面积相近的户型,选房后剩余面积不足45㎡的,不再选房,剩余面积按货币安置政策进行结算。
安置对象选房后必须按选房面积缴纳房屋维修基金,高层房按40元/㎡的标准计算,多层房按30元/㎡的标准计算。
(4)安置对象凭还房确认卡、房屋拆迁协议书、还房方案、户主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办理还房结算。
还房结算时,选房面积与安置面积相同时只补结构差,选房面积超20㎡内按成本价结算,超20㎡以外部分按市场价结算,但选择部分货币安置的,选房时不再享受20㎡成本价优惠。
3.选择部分货币安置、部分实物安置的分别按以上程序办理。
4.无房正住户以成本价购买安置房的,按批示文件或签订的协议确定的价格购买,不享受20㎡成本价优惠。
第三十三条 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补结构差的计算标准具体为:砖混结构甲级60元/㎡、乙级70元/㎡、丙级80元/㎡;砖木结构甲级120元/㎡、乙级130元/㎡、丙级140元/㎡;土木结构甲级140元/㎡、乙级150元/㎡、丙级160元/㎡。
第三十四条 补偿安置对象选定安置房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终止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安置房交付使用后,补偿安置对象应按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由征收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及工本费由个人支付。
第三十五条 县城规划控制区外征地的,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偿安置对象的房屋统一实行货币安置,再由被征实行自拆自建、统规自建或者统规统建,自建房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按程序批准后修建。迁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由乡镇(街道)、村(居)、村民小组负责落实选址、所需土地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调剂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县辖区内2018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负责解释。上级出台新的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南充市仪陇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