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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利用好珍贵黑土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又称“表土剥离”)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我省地处东北黑土区核心区,黑土耕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把黑土地保护好、利用好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优质黑土耕地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具体途径,是重要的生态工程、民生工程和抢救性工程。必须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以提高黑土资源利用效率、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区域生态环境改善为目标,通过建立一套涵盖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管理、交易、使用等全过程的工作制度机制,规范全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促进我省优质黑土资源得到科学合理保护利用,切实保护好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为全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基础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协同推进。各级政府是耕地保护工作的主体,也是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主体。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谋划部署、统一协调推进,努力形成“政府推动、需求拉动、政策驱动、政企联动”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应与农业生产、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工程等统筹规划衔接。结合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统筹安排剥离、运输、储存和再利用等工作。
(三)坚持“谁用地、谁承担,谁剥离、谁受益”。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由占用耕地所在县(市、区)政府或项目用地单位(个人)实施。鼓励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合理分配土壤增值收益。
三、实施范围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范围。农用地转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占用的耕地、临时用地占用的耕地、设施农业用地涉及破坏耕作层的耕地,在项目建设占用前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耕地坡度大于25°或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严重污染、沙化、盐碱化等不适宜剥离利用的,经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报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可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可不纳入剥离利用范围。
(二)实施主体。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成片开发项目及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实施主体是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利用等费用纳入供地成本。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实施主体是建设用地单位,剥离、运输、存储等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用地主体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承担相关费用。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需要剥离利用的,由项目用地单位(个人)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实施步骤
(一)编制方案。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由剥离实施主体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论证。设施农业用地涉及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可不编制方案,由项目用地单位(个人)直接实施剥离。
(二)剥离存储。成片开发和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应在供地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单独选址项目及其他需要剥离的项目,应在开工建设前按照剥离利用方案要求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将剥离土壤存储在指定地点或直接输送到再利用场所。耕作层土壤剥离及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措施,防止土壤和环境污染。土壤存储点的选取应遵循就近存储、易于存放、专人管理的原则,尽量利用废弃土地、闲置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土壤存储要采取必要的工程防护和保育措施,防止出现水土流失、土壤质量退化和安全隐患。
(三)组织验收。耕作层土壤剥离完成后,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实施项目建设。
(四)剥离土壤利用。剥离的土壤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矿废弃地复垦、生态修复等项目,以及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等农业生产生活,富余土壤可以用于绿化。通过市场化有偿使用的,应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农村集体土地耕作层剥离的土壤应纳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平、公正、公开交易。由县(市、区)政府实施剥离的,土壤利用收益归相应县(市、区)政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剥离的,土壤利用收益归相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项目用地单位(个人)实施剥离的,土壤利用收益归相应用地单位(个人)。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负责本辖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组织领导工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
(二)建立奖惩机制。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纳入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严格监督考核。对剥离利用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或在生态修复项目安排中予以适当倾斜。对剥离、管护、利用不到位的,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落实保障资金。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剥离、运输、存储、使用等多个环节。县(市、区)政府要做好年度经费预算,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工作组织落实到位。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和监管措施。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