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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法规一般是指国务院为相关的机构进行行政工作,那么对于行政法规来说,它的范围和内容是有详细规定的。
一、属于行政法规有哪些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二、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应优先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
三、行政法规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行政法规的特征:
(1)表现形式多样;
(2)行政法规范数量多、内容广泛丰富,覆盖范围广;
(3)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易变性,灵活性强,可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4)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共存。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行政法。
来源:法律快车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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