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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复议前置中的未履行法定职责主要是指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所规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不予答复以及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情形。行政协议系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协议相对人达成的双方合意。行政协议一经订立,行政机关应自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而无需协议相对人再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与上述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有所区别。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88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某甲等21人(具体名单附后)。
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董某乙,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某丙,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蓝某丁,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闫某戊,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徐某己,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再审申请人陈某甲等21人因诉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北区政府)、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城市建设更新局(以下简称市北区城建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开平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开平路街道办)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鲁行终9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甲等21人申请再审称,市北区政府、市北区城建局、开平路街道办逾期未交付拆迁安置房,再审申请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的起诉事项不属于应当复议前置的事项,即使应当复议前置,因提起本案诉讼时已超过复议期限而未超过起诉期限,原审法院应予受理。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再审申请人要求市北区政府、市北区城建局、开平路街道办履行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属于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中的未履行法定职责主要是指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所规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不予答复以及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情形。行政协议系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协议相对人达成的双方合意。行政协议一经订立,行政机关应自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而无需协议相对人再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与上述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有所区别。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原审法院认为案涉事项属于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裁定不予立案,有所不当,本院予以指出。但鉴于市北区政府不是《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为减少诉累,本院决定不予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申请人可以以适格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甲等21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 河
审判员 沈小平
审判员 尹慧慧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于宁馨
书记员 常晓轩
来源:鲁法行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