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人民法院报丨行政诉讼中答复行为的可诉性认定
发布日期:2024-03-04点击率:112

  【案情】

  张某某认为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于2023年3月向某市公安局邮寄《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申请书》《配备使用枪支申请书》,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和申请配备使用手枪一支(带子弹100发)、机枪一挺(带子弹1000发),并要求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10日内书面答复并对以上事项予以批复。2023年3月底,某市公安局将两份申请书转交给其下级某区公安局办理。经核查,某区公安局于2023年5月9日作出《履职答复》,告知了张某某申请配备使用枪支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如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或遭遇他人恐吓、威胁,可拨打110报警电话或派出所报警电话报警,同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权利,并于2023年5月11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张某某邮寄送达。

  张某某收到《履职答复》后不服向某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某市政府于受理后经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某区公安局作出的《履职答复》。张某某仍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履职答复》和《行政复议决定书》,某区公安局依申请重新作出处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履职答复》是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解释说明,系纯粹的告知行为,故不具有可复议、可诉讼的特性,即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种观点认为,《履职答复》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判断结论,应该属于答复行为,并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不应认定为告知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该答复行为具有可诉性。理由如下:

  公安机关具有法定的答复义务。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枪支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张某某出于人身安全的担忧申请配备枪支的申请具有答复义务,该答复行为对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可能产生影响,该份答复应属于准行政决定。

  《履职答复》是行政机关的判断结论而非中间性程序。部分群众可能无法判断出来普通公民是否可以配备使用枪支,枪支管理法也未绝对禁止不具有公职身份的公民配备使用枪支,例如从事射击竞技体育、猎民牧民等职业的公民依法可以配备使用枪支,依法承担枪支管理工作的公安机关对于公民个人的配备枪支的申请应该依法作出判定。如果法律完全禁止普通公民配备使用枪支,公安机关则不需要判断直接将禁止性规定告知申请人即可,这就属于中间性程序而非具有判断性因素的具体行政行为。

  《履职答复》对申请人产生实际影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如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该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条法律并未对行政机关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的限度和范围予以明确,公民个人申请配备使用枪支的目的包括保护自身的安全,例如猎民牧民等。公民个人的安全感具有主观性,在法律有条件地允许公民个人配备使用枪支的前提下,尽管张某某明显不符合配枪的条件,但是公安机关拒绝张某某申请的答复对其个人而言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该《履职答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履职答复》属于行政决定的构成要件。本案的《履职答复》是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对张某某申请的答复,其内容主要就是告知其申请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查后并作出了决定,即张某某不符合配备使用枪支的条件,遂不能支持张某某的申请。张某某对于该答复行为的不服,实际上就是对公安机关不予配备枪支的决定不服,该答复行为具有独立性,所以其有权利以该行政决定为诉讼标的提起诉讼。

  (作者单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