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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人民政府
市中街道潘家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乐征补公告〔2023〕5号
根据乐陵市人民政府决定,乐陵市2023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需要,拟征收潘家居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乐陵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市中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潘家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乐陵市2023年第5批次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潘家居土地,位于潘家居,总面积0.7077公顷,其中:农用地0.7077公顷(水浇地0.4887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乐陵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7.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德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9号)的规定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潘家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潘家居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15.9233万元。由乐陵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潘家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乐陵市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2)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乐陵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乐陵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乐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7日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