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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比例不得超过应签订协议总数的10%
日前,广东省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知指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征收土地范围,并组织开展征收土地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用地项目立项文件,以及相关用地分类标准、划拨用地目录等,对拟征收土地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情形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征收土地范围依法确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用书面张贴、网站公开、信息推送或上户送达等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个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属于低风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可申报土地征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届满,应当取得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回执函中应当包括征求意见情况。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依法依规确定是否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时,如实说明各权利主体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情况,对个别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并继续推进协议签订工作,做好风险化解工作。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百分之十。来源:观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