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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春南的遗像还挂在房子里 (图为女方代理律师在拍照)
判离9天后
一环路内的房屋以6369元/平方米的超低价成交
23天后
前夫去世,其卖房意愿与过程已无从查证
惊变
结婚34年的再婚之家,因小区房屋拆迁登记再生变故。丈夫以”性格、价值观存在差异”为由,坚决要求离婚
惊讶
起诉分割共同财产时才发现,判离9天后,夫妻共同财产——成都一套一环路以内(人民北路一段)的房屋,被丈夫以6369元/平方米贱卖了
惊问
夫妻工龄相加才取得购买资格的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中的一方能否单独卖与他人?
当79岁的刘某某得知自己和前夫赖春南居住的房子,已在前夫去世前20多天被偷偷卖掉时,整个人都站不稳了。前夫的遗像就挂在客厅,她曾无数次想问他“为什么?”但“回应”她的,只有空荡荡的客厅……
刘某某和85岁的赖春南是二婚夫妻,1985年结的婚。今年年初,丈夫赖春南坚决要求离婚,虽刘某某极力维护,但最终在今年7月2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两人离婚。
而当刘某某事后诉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才发现,判离9天后(8月7日),夫妻共同财产——一套在成都一环路以内(人民北路一段)的房屋已被前夫以6369元/平方米的价格卖给了他人,23天后(8月30日),前夫去世,死无对证。
令人疑惑的是,这一系列“决绝”操作背后,究竟隐含着什么样的实情?
再婚家庭 再次变故
述说恩爱的妻子
再婚之家,曾经很恩爱
刘某某家位于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据小区居民介绍,小区2016年就曾做过拆迁登记。在某房地产网站上,该小区10月房价参考价为16829元/平方米。
而刘某某和赖春南的矛盾,就发生在拆迁登记的时段。
1985年,双双丧偶的赖春南与刘某某经人介绍结了婚,双方各有两个小孩,婚后未共同抚养孩子。在刘某某看来,虽是再婚,但30多年来他们的关系一直很好,相扶相持,“经常手牵着手去散步,去逛菜市场。”
赖春南多病,她经常是医院、家中两头跑。邻居胡婆婆是赖春南的老同事,她说赖春南身体很差,她记忆中,八几年他经常吐血,2000年吐血时也是刘某某在照顾,“要是没有她,他早死了。”
刘某某的弟弟妹妹们也很接纳这位姐夫。其弟刘荣忠说,大家都尊称赖春南为大哥,“如果赖春南还在世,他肯定都没脸见我们。”
态度坚决的丈夫
“不离婚,死了都咽不下这口气”
“以前都好好的,但自从说了这房子要拆,赖春南就变了。”刘荣忠说。
“肯定是儿女怂恿的。”刘某某的依据是,2018年5月赖春南因病住院,6月出院后便住到女儿家,从此再也没回来过。
2018年12月,赖春南与女儿登门要求刘某某与父亲离婚,并要求其搬出家门。而刘某某不知道的是,早在11月26日时,赖春南已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诉状中写道:“婚后不久,男方即发现与女方在性格、价值观上存在很大差异……但由于男方自身性格懦弱,,一直隐忍……随着年龄的增长,男方越来越需要家人的照顾及关怀,但女方作为配偶根本不管不顾,每天早出晚归……完全没有履行妻子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现已彻底心寒,非常渴望在有生之年尽快结束这段极其痛苦而不幸的婚姻。”
对此,刘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极力挽回,在答辩状中反问“如果真的行为习惯和三观不合,怎么可能维系婚姻关系30多年”,希望男方认真回想一下30多年的历程,回归家庭,相伴余生。
但据女方代理律师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邱文锋介绍,由于男方态度很坚决,表示“如果不离婚,死了都咽不下这口气”,一审法院最后判决离婚。
对此,女方提起上诉,不同意离婚。今年7月2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依旧维持原判,准予离婚。
出人意料的发现
唯一共同财产 早被低价变卖
正当邱文锋律师认为这一场离婚案已经完结,只需等待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风波又起。
邱律师去查询房屋状态信息时却发现,夫妻双方唯一的共同财产——房子已于8月7日易主,“房屋所有权名字从赖春南变为赖倩茹。”
二审判决9天后共有财产就被一方变卖,这个赖倩茹到底是何人?
记者通过房屋登记上的电话打过去询问,接电话的是位女士,她告知记者“打错了,打错了。”此外,邱律师还发现,这套面积为64.37平方米的房屋,卖价仅为41万元,每平方米成交价仅为6369元,跟10月同小区16829元/平方米的参考价相去甚远。令邱律师费解的是,女主人一直住在里面,房子却被卖掉了,“买家不看房,买到房屋之后,不入住也不收房,而且赖春南去世后,灵堂也设在该房子内,其儿女每逢7天就要来祭拜,如果是陌生买家,他不会介意吗?”邱律师据此怀疑该房屋是被恶意串通变卖,目的是转移财产。
让邱律师更觉被动的是,签字变卖人赖春南已去世,如何追回财产?谁当被告?这些都是摆在他面前的难题。
卖房是非 各方说法
卖房治病? 转移财产?
女方: 工龄相加买的房改房 属夫妻共同财产
据了解,这套房屋是两人婚后在1996年通过房改政策取得的。据刘某某介绍,当时双方均有房改资格,但只能选择把夫妻二人的工龄相加后在一方单位买房,最后双方选择在男方单位买房,基于当时夫妻共同房屋未强制登记双方名字,便把共有房产登记在了男方名下。
男方女儿:她对家庭没有贡献,房子确实是熟人买的
到底事情真相如何?记者拨通了赖春南女儿赖明霞的电话。对女方对其“担心父亲死后房产由刘某某继承即将拆迁的房子,才怂勇父亲离婚”的质疑,赖明霞听后很生气:“这个人撒谎成性,已经恶到极处了。”
她告诉记者,刘某某在几十年的婚姻中,一分钱不拿,“早些年给的一点钱,都是为了让我爸把她女儿送出国,女儿送出国之后就没再给钱了……她甚至没有给我和弟弟买过一根纱。”
为何结婚30多年后才提出离婚?“(父亲)之前都忍了,(现在)也是没办法了,如果再这样下去,他就只有气死和累死。”赖明霞说。离婚、卖房是否是父亲个人意见?对此,赖明霞表示:“法院已经做出裁决,是不是他本人的意愿,已经很一目了然了。”
记者问是否承认房子是父亲和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赖明霞说:“虽然这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买的房改房,但买房的钱她一分没出,她也承认。”
为何7月29号才离婚,8月7号就把房子低于市场价卖了?对此,赖明霞表示“我爸没有办法,去年10月突发脑梗之后要用大量的钱”,只好把房子卖掉。
“那购房者没有看过房子就买了吗?”记者问。“人家以前看过。”赖明霞说购房者是熟人。对于女方关于买家何以允许在房内设灵堂、挂遗像的质疑,赖明霞没有直接回答,只说“暂时不方便说”。
小区邻居:夫妻二人AA制,关系一般但不至于离婚
当天傍晚,记者再次来到刘某某所在小区。据刘某某住所楼下一小卖部的大爷回忆,他们俩人大部分时间都是分开走的,“刘某经常吃了早饭就背个包出门了,赖春南一般就从小卖部旁边经过,去后面的干休所打麻将。”
胡婆婆与赖春南是同一个单位,她告诉记者:“之前夫妻两人关系一般,但不至于闹到离婚的地步。”据胡婆婆了解,他们虽结婚多年,“但两人的钱是AA制,各用各的。”平时赖春南管伙食,女方一个月给男方600元的伙食费。
小区住户周婆婆告诉记者:“其实他们以前关系很好,经常去彩虹桥散步,我们都是一路去的。”
胡婆婆记忆中,他们夫妻也是最近几年才“闹”的。“院子里的人以前都很尊重赖春南,结果他要离婚这件事闹得沸沸扬扬,大家就觉得他没长脑筋,让儿女主宰了一切……”
跟赖春南同一单位的娄大爷告诉记者:“赖春南对自己的财产问题,可能早就有想法了,可能不会拿给他现在的老伴儿继承,要拿给他娃娃继承。”但娄大爷也坦承“公正客观的说,他们两人的关系还是可以”。
据了解,针对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赖春南子女答辩称刘某某无权要求分割一事,刘某某一方认为该答辩不能成立,将在开庭时指出其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要求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房产署名
疑惑再现
律师: 如能证明恶意串通 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该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某有无权分割呢?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逢逢表示,这是一个由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引发的纠纷。本案中的房屋系二人婚后通过房改政策所得,双方无其他约定,由于婚后夫妻任意一方的工资奖金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房屋取得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登记在赖春南一人名下,实际上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尚未分割财产前,仍属于二人共同共有财产。
本案中,赖春南以其名义擅自出卖给第三人,属于无权处分。刘某某能否追回的前提在于买房方是否为善意(有理由认为房屋出让方即是房屋唯一所有权人、支付合理对价等),如买房方主观上非善意,则可向其主张权利。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韩放律师认为,目前本案房屋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如果买受方属善意,房屋转让有效,女方只能向男方主张赔偿。
若能证明房屋买受方与出让方属恶意串通,则根据《合同法》第52条,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但对方是否属于“恶意串通”,主张方负有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最高法司法判例,结合本案情况,可能会被认定构成恶意串通的情形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得,买卖双方存在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买受方对卖方与刘某某之间纠纷知情,买受方“买房不看房”不符合常理等。
对上述情形都可以构成对其属于恶意串通的合理怀疑,但最终认定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陈逢逢律师建议:为减少此类纠纷案件的发生,夫妻双方可通过签订婚前协议或就特定财产另行达成权属归属协议,在不伤害夫妻感情的前提下,将权利义务约定清楚。若没有协议或特别约定,建议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将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财产属性登记为共同共有,若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出现纠纷时对另一方会不利。
市房管局工作人员:
权属档案和房产证上 或仅有男方名字
成都市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房地产权属档案和房产证上都是一个人的名字,买卖房屋时就以询问为主,“如果卖房者说不是夫妻共有,就可以办理。”办理房产过户只需本人带上房产证、身份证即可,如果有国土证还需带上国土证。
根据记者提供的信息,该工作人员怀疑,该房屋从房地产权属档案到房产证应该都是一个人的名字,“因为如果房地产权属档案有两人,买卖房屋就必须两人到场。”
他告诉记者,这种情况很多,当年拆迁单位办房产证很多都是写的一个人的名字,“这按照《婚姻法》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按照《物权法》属于单独个人的财产。
他提醒市民,为预防这种情况发生,如果夫妻共有房屋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名字,可把另一个人的名字加上,如果房子已经售卖,则只能走法律程序。
来源: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