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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上高大街房屋征收方案来了!补偿标准如下
发布日期:2019-06-28点击率:712

  25日,泰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征收北上高大街(凤台路至博阳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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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北上高大街(凤台路至博阳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决定的公告

  泰山征告字〔2019〕05号

  为改善城市交通条件,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根据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决定实施北上高大街(凤台路至博阳路)改造工程,对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该道路改造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予以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按照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征收范围:东起博阳路、西至凤台路,北上高大街(凤台路至博阳路)道路改造工程规划范围内需依法征收的合法房屋。

  三、泰安市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征收部门,委托山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和泰安市泰山区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公布的《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北上高大街(凤台路至博阳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征收部门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六、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房屋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北上高大街(凤台路至博阳路)改造工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城市交通条件,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根据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决定实施北上高大街(凤台路至博阳路)改造工程,对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征 收 部 门:泰安市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山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

  泰安市泰山区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

  二、征收范围

  东起博阳路、西至凤台路,北上高大街(凤台路至博阳路)道路改造工程规划范围内需依法征收的合法房屋。

  三、征收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四、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用途、价值确定

  1、被征收房屋的权属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依据,经查档核实后确认。权属证书与房屋档案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档案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产权人不一致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产权人为准。

  2、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以及房屋登记簿载明的建筑面积经审查确定。房屋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3、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以及房屋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为准。所载用途不一致的,由区自然资源局和区规划分局等部门依法进行认定。

  4、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区自然资源局、区规划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给予补偿。对征收范围内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强制拆除。

  5、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估价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6、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补偿方式、补偿标准

  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0元/㎡补偿。

  2、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3个月6元/㎡·月的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征收生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补偿。征收沿街商业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240元/㎡补偿;征收其他生产、经营等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80元/㎡补偿。

  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评估办法

  1、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符合执业管理规定、信誉较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期限为10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

  协商不成的,征收部门可以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取逐户征询的,认可人数最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选定的评估机构。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3、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奖励

  为促进房屋征收顺利实施,对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期腾空房屋交钥匙的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每户10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元/平方米奖励。

  2、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奖励。

  九、其他

  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注销或变更不动产证(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于未将不动产证书交付给征收部门的,征收部门持征收补偿协议书、征收补偿决定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办理不动产的注销或变更。

  2、被征收房屋、土地设有抵押权或依法被查封的,由产权人负责依法解除抵押、查封事宜,或由抵押权人、查封部门出具同意解除抵押、查封证明。

  3、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政策,由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依法强制拆除。

  4、本补偿方案适用于北上高大街(凤台路至博阳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征收决定公告范围内涉及其他性质土地上房屋搬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019年6月25日来源:泰山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