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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专注征地拆迁维权,专注行政诉讼领域,在凯诺律师代理的大量行政案件来看,在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直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一些专家认为此类诉讼应当由行政审判庭管辖,而一些专家认为此类诉讼应当由民事审判庭处理,因此,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制度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在《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后,在其第六十一条作出了相关规定: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在2018年2月8日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又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及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我们可以一并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我国目前仅对有限的范围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但并不排除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会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适用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通常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如果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法庭调查中一并提出。如果在行政案件中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由审理行政案件的法院一并审理;但如果行政案件已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而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已经立案,可以由该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从该制度可以看出,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如果发现民事争议需以行政诉讼的结果为依据而当事人并未就民事争议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予以释明,告知其一并提起民事诉讼。若民事诉讼已立案,则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等待民事诉讼的结果。最终,法院应当对民事争议及行政争议分别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对行政争议或者民事争议不服,应当分别提出上诉,对于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的案件,即发生法律效力。随后,由一审法院将全部案卷移送给二审法院,由行政审判庭一并审理,对于确有错误的未上诉生效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最后,如果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发生了撤诉问题,应当分别撤诉,对于没有撤诉的案件,应当由原审判法庭一并审理。
从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该类诉讼案件的重视,也代表着我国法律制度的进步。尽管我国当前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予以了规定,但在实践过程中,该制度仍然处于理论层面。没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制度是不完整的。因此,凯诺律师认为,我们应当将理论联系实践,将理论付诸于实践,让规定不再属于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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