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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补偿不合理问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相关部门却只公开部分材料?复议机关:重新答复
发布日期:2026-10-29点击率:0

  因补偿不合理问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相关部门却只公开部分材料?复议机关:重新答复

  许某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但是许某对于征收补偿标准不满意,随后其便委托凯诺律师启动了法律程序。在正式起诉之前,凯诺律师先指导许某向有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公开与此次征收相关的法律文件,然而,有关部门在收到许某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后,却只公开了部分材料,对于许某要求公开的其他材料却,有关部门却没有按要求公开。针对有关部门的行为,凯诺律师指导许某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复议机关撤销了有关部门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有关部门重新对许某的申请作出答复。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另外,该条例中还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也就是说,有关部门在收到当事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后,应当要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将当事人所申请的事项予以公开。

  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关部门却常常并不会按照当事人所要求的公开,比如最常见的就是答非所问,要么就是告知当事人其所申请的事项在网站上已经公开,要么就是只公开部分材料,其他部分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等等。上述我们提到的案例中,许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但从原则上来说,有关部门的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侵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本案的具体情况。

  许某是陕西省某市某村的村民,其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承包地,后来因城镇化建设,其所耕种的部分土地也因此被纳入在了征收范围内。对于征收,许某并没有太多的意见,而且其还认为,征收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所以,在前期的时候,许某也是十分支持此次征收活动的。可是随着征收工作的深入推进,其他了解到了此次征收的补偿标准,可对于补偿标准,许某却认为不合理。其认为,如果按照其了解的补偿标准对自己进行补偿安置,那么,以后的生活水平肯定还会不如现在,因此,许某便也就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在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许某主动找到了征收方协商补偿,希望征收方能提高补偿标准,保障自己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可是对于许某提出来的提高补偿标准的问题,相关部门却一直在互相推诿,没有就许某的补偿问题进行实质性的处理。许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合理的补偿,便决定启动法律程序,但由于自己不懂法,也不了解法律法规。因此,其便通过网络联系到了凯诺律师,并就自己的问题与凯诺律师进行了沟通,而凯诺律师也针对许某的情况,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以及维权策略。在了解过本案中存在的问题后,许某最终决定委托凯诺律师来全权帮助自己。

  凯诺律师介入本案之后,先结合许某提供的相关材料对本案进行了简单地分析与研究,但由于许某提供的材料比较少,无法更好的帮助许某,所以,凯诺律师又决定先指导许某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向有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公开涉及许某切身利益的相关材料,包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报批材料等。

  然而,有关部门在收到许某所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后,却只公开了部分的材料,其他的相关材料,却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公开,并告知许某让其自行在相关的网站上查询,而对于征地文件及申报材料,有关部门在告知书中称,许某所述内容不明确,要求许某自行查清该地块的信息后再申请,或补充相关的证明文件,证明许某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出于其自身的生产、生活需要。

  对于有关部门作出的这一份告知书,凯诺律师并不认可,其认为,侵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因此,针对有关部门的行为,凯诺律师又指导许某向上一级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有关部门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在复议过程中,凯诺律师就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地阐述。

  最终,复议机关撤销了有关部门作出的告知书,并且责令其在收到复议决定之后对许某所申请的事项重新答复。

  凯诺律师在这里想要跟大家说的是,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遇到相关部门什么文件都没有公开的情况,那么不管自己所了解的补偿标准是否公平、合理,从法律层面来说,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因此,在遇到这种情况下,建议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于有必要的,建议尽快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合理的补偿或者是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