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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存在这些情形,起诉期限另算
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如果老百姓遇到了补偿标准不合理、房屋被征收方违法强制拆除,征收方没有将征收程序落实到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选择补偿方式、评估机构的权利,以及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权利,就评估报告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等等,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一般需要在该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而对于收到了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强制执行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若被征收人对这些文件不服,那么被征收人则要按照《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需要在作出行政行为或收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一般不包括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形)、强制执行决定等文件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即该起诉期限是从被征收人知道行政行为已经发生或收到相关部门作出的这些文件当日起就会开始计算。
所以,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在遇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纠纷时,一定要把握住维权的时间,自己可以先通过网络或者询问的方式了解具体的救济时间,因此,一旦错过法定的诉讼时间,那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再通过诉讼的方式得以保障。
不过,这里凯诺律师需要跟大家说的是,虽然《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救济期限是六个月,但这六个月的救济期限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在补偿安置决定、补偿安置、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又或者是房屋被强制拆除等各类征地拆迁纠纷中出现了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起诉期限错过的,那么,这个起诉期限是需要重新计算的,这在《行政诉讼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简单点来说就是,在征地拆迁纠纷中,如果存在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说是导致被征收人错过救济期限的原因并非因被征收人自己,那么这个起诉期限则需要重新开始计算,即被耽误的时间不能算在起诉期限内。比如说征收方强制拆除了李某的房屋,但是在强制拆除李某房屋前并没有对李某作出相关的法律文书,且在强制拆除房屋后,又拒不承认其对李某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时,那么此时的起诉期限就不能从强制拆除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了,而是需要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主体之日起开始计算。
那么具体会在哪些情况下,才会直接影响到起诉期限内?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26年4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一)行政机关承诺作出或者改变行政行为;
(二)因行政机关承诺作出或者改变行政行为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行政争议;
(四)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代理权;
(五)其他不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申请行政复议等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延长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不过,需要广大被征收人注意的是,在主张存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情形时,被征收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来证明,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没有证据证明其错过救济期限存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那么法院可能就会不予支持。因此,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一定要随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征收方下发的相关材料等。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一下,有的被征收人在遇到房屋被强制拆除等等纠纷时,往往会第一时间先去到处信访,直至信访几年后没有任何结果,才想起行政诉讼,想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合理的赔偿,但事实上,如果当事人在强制拆除房屋时就已经知道了强拆主体,且也知道了强制拆除房屋时的具体时间,那么在信访几年后再提起诉讼,可能法院会以超过诉讼期限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审查规则适用典型案例中来看,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属于不变期间,当事人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等各类征收纠纷中,向有关部门直接信访,不能产生期限中止、中断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当事人选择信访途径维权,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因此,相关期间不能从法定起诉期限中扣除。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无论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了什么情况,都要及时的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切勿盲目地自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行政复议。事实上,不管是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都相对于比较复杂,如果当事人不了解具体的法律法规,那么一旦自行启动法律程序,则就有可能会出现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因此,建议大家在启动法律程序时,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避免浪费掉自己的相关救济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