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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纠纷律师:征地拆迁中存在这些情形,不要马上搬迁
发布日期:2026-09-10点击率:3

  北京拆迁纠纷律师:征地拆迁中存在这些情形,不要马上搬迁

  征地拆迁是一项巨大的活动,且也会涉及众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根据法律上规定的,征收方需要严格落实具体的征收程序,保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的各项权益。只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却时有发生。所以,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一定要注意征收中的每一个细节,或者说是征收方是否将征收程序全部落实到位,与此同时,被征收人也千万不要盲目行事,尤其是征收过程中存在以下这些情形时,千万不要马上将房屋或者是土地交给征收方,也不要马上搬迁。

  一、征收方口头上承诺了补偿事宜,但并没有落实到书面协议中

  从法律层面来说,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之后,需要将所有的补偿事宜都落实到书面的补偿安置协议中,包括具体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安置对象,搬迁费的标准、拆迁奖励费的标准、安置房位置、面积、朝向以及违约责任等等事项。一般情况下,只要将这些事项都一五一十地落实到书面中,那么对被征收人来说,才不会出现一定的风险。

  然而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中发现,有个别的征收人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后,以“会按时给你的”等之类的理由,拒绝将所有的补偿事宜都落实到书面中,但如果没有将所有的补偿事项都呈现在书面上,那么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则会有很大的风险。法律上之所以明确规定,双方需要一式两份的补偿安置协议,其目的就是在有意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如果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日后必定会出现,征收方不按照承诺履行自己补偿职责的情况。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征收方只口头上承诺具体的补偿事项,但始终不愿意签订书面的补偿安置协议,建议被征收人拒绝交出土地、房屋,或者是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更不要轻易相信征收方的口头承诺,从被征收方屋中搬出去,因此一旦在没有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把房屋腾空并搬迁,那么最终也有可能会出现被征收人拿不到任何补偿的情况。

  二、征收程序明显与法律法规不相符,很多征收细节没有落实到位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有的征收程序都都应当要全部落实到位。只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很多征收人在征收程序方面都不注意,甚至连最基本的程序都不会履行,比如没有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或者是补偿安置方案,告知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主体以及补偿安置对象,补偿方式,具体的补偿标准等等,且也没有按照规定实地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现状进行调查、认定,没有让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评估机构进行选定,而是由征收人直接确定等。

  一般来说,如果这些法定程序都没有落实到位,那么这个征收便存在很大的问题,且也事后也有可能会出现对被征收人不利的情况,比如说征收方不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因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征收方都没有将前期的征收程序落实到位,就直接让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甚至直接让被征收人搬迁,那么建议广大被征收人可以先拒绝搬迁,拒绝交出土地或房屋,然后针对征收程序违法行为,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事实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既能敦促征收方依法履行征收程序, 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争取更加合理的补偿。所以,在遇到征收后,一定要注意征收程序是否落实到位,只要征收程序没有完全落实到位,被征收人则有权拒绝搬迁。

  三、补偿没有落实到位,不要交出房屋或土地,不要搬迁

  根据法律规定,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征收方需要与被征收人签订一式两份的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可能会有很多被征收人认为,自己可以没有任何顾虑的拿征收补偿款了。但事实上,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不代表着征收方就能一定按时支付具体的补偿款。严格来讲,在签订协议后,征收方需要依法及时落实具体的补偿款,但实践中,能按约定及时支付补偿款的并不多。

  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只要征收方没有及时支付补偿款,都建议被征收人不要马上搬迁,不要交出土地使用权证或产权证,一旦交出或搬迁,则会对自己非常不利。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遇到征收方违法逼迁,强拆房屋,强迫自己交出土地或房屋,甚至以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威胁自己搬迁等,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