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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收补偿律师: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征收人是否可以起诉撤销?
发布日期:2026-09-04点击率:9

  北京征收补偿律师: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征收人是否可以起诉撤销?

  众所周知,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好之后,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签订一式两份的书面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原则上需要建立在双方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都需要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即征收方需要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价值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等等补偿,而被征收人也需要在拿到补偿之后,完成搬迁。

  只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之间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中,往往存在很多违背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情形,比如常见的就是补偿安置协议是在被征收人并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或者是由他人代替被征收人所签订,要么就是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征收方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

  一般情况下,如果征收方不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或者说是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并非是被征收人本意,那么,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则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过,针对补偿安置协议,有的被征收人可能会提起民事诉讼,当然也有的会认为,应当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就补偿安置协议而言,应当要提起什么诉讼呢?

  实施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的主体都是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在征收前期工作完成之后,那么征收方,也就是法律规定的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而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则属于行政协议。

  所以,如果征收方反悔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是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事后被征收人则可以相关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非是民事诉讼。

  对于补偿安置协议是在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那么被征收人是否可以起诉撤销?

  从原则上来说,只要双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那么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都需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反悔。但是如果补偿安置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威胁,或者是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补偿标准明显有失公平,存在重大的误解等,那么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实际的情况,依法判决撤销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也就是说,如果补偿安置协议是在被征收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征收方或者是村委会找人代替被征收人签订的协议,或者是在征收方强迫、恐吓被征收人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被征收人只要手里有能证明并非是自己真实意思、笔迹时,法院也就可能会依法撤销补偿安置安置协议。当然了,对于征收方迟迟不落实补偿的,不交付安置房的,被征收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变更补偿方式,比如要求征收方以货币的形式对自己补偿,一般只有被征收人提交的证据能足以证明征收方确实存在无法在短时间内交付安置房的话,法院也有可能会支持被征收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万不可盲目的签,在签订协议之前一定要了解具体的情况,比如安置房是否是现房,补偿款是否有专户存储,交付安置房的期限是多久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手里一定要留一份协议原件,不能让征收方都拿走。签订协议后,若遇到征收方反悔不认账,或者是迟迟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甚至补偿安置协议并非由自己所签,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尽快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提起行政诉讼,争取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