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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补偿律师:2026年征地拆迁中,一定要避免这几个“坑”
众所周知,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大型活动,涉及范围又广,而且也会涉及巨大的征收利益,所以在整个征收过程中,也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说征收方以各种理由降低征收成本,又或者是以各种方法来推进征收工作,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对此不了解,那么就有可能会出现自己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土地征收或房屋征收后,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常见的“坑”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第一个,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好端端的房屋被征收方无故认定为违法建筑,是征收过程中最常见的促进征收工作的方法之一,也是征收方惯用的手段之一。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如果有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且迟迟不愿意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极个别的征收方就会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在前期摸底调查认定时,没有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下,把被征收房屋又重新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并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毋庸置疑,在被征收人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将房屋又重新认定为违法建筑,显然是其想以拆违的方式来促进拆迁工作。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被征收人遇到房屋被征收方又突然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对此提高警惕。
也就是说,作为被征收人,此时要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审查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并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尤其是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情况下,若对该文件有异议,不服,千万不要按照该文件中的要求,自行拆除房屋,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文件,避免房屋被强制拆除。
第二个,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
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并给予被征收人极低的补偿,这也是有被征收人会踩到的一个“坑”。有的被征收人在不愿意签订协议时,征收方则会以“不小心拆除违法建筑时,碰到了房屋”为由,把好端端的安全住宅,撞出一个大洞来,或者撞出裂缝来,然后再委托鉴定机构,将该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要求被征收人在文件中要求的时间内搬出房屋,或者对被征收人作出紧急避险通知,强制拆除危险房屋决定等文件。
有的被征收人不了解这其中缘由,便会听信征收方的话,以为自己家的房屋真的是危险房屋,然后便在没有弄清楚情况的情况下,按照征收方的要求,把房屋腾空,交给征收方处置,之后,征收方则按照危险房屋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房屋在被征收方鉴定为危险房屋后,一定要注意把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时的时间节点,如果是在自己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大概率是征收方想以拆危的方式来实现征收目的,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则需要马上了解自己家的房屋是否在被鉴定为危房时,就已经出现了裂痕,如果没有,且还有照片为证,此时,被征收人就要对征收方的这种行为,尽快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有关文件,并要求征收方予以合理的赔偿。
第三个,再不签订协议,就强拆
对于征收项目特别着急的,且征收项目也属于重大工程的,在被征收人迟迟不搬迁、不交出土地时,极个别的征收方则会开始口头上威胁被征收人,比如“你再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就直接强制拆除房屋,到时候你连现在的补偿也拿不到”,有被征收人一听到自己可能拿不到任何的补偿,便会直接入了他们的陷阱,将房屋或者是土地交给征收方,或者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但事实上,相关部门并没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一切的强制行为,按照法律上规定的,都必须要经过法院的同意,若征收方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房屋,那么毋庸置疑,该强制拆除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房屋一旦被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则就有权利要求征收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个,两层以上的房屋没有拆迁补偿
在农村,有的被征收房屋会有两层以上的现象,但是对于两层以上的房屋,极个别的征收方则会直接不予认可,即对被征收人不给予两层上房屋的拆迁补偿,认为该房屋超过了地方规定的面积标准。但事实上,这也只是征收方降低征收成本的一种惯用手段。
一般来说,如果房屋面积加起来都没有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那么原则上应当要按照合法建筑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直接不予补偿,则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征收方不予两层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时,一定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有必要,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争取合理的补偿。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被征收人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若征收方以各种方法手段,降低征收成本,给予自己极低的补偿,或者是以违建等名义强制推进征收,被征收人千万不要不重视,或者是以征收方打冷战,这对自己是非常不利的,建议大家一定要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