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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收房屋律师:房屋被违法拆除后,起诉期限从什么时候起计算?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是就补偿事宜迟迟协商不成,达不成协议的话,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会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或者是交令交出土地决定,若被征收人没有针对补偿安置决定等文件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征收方就有可能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强拆,要么就是在什么程序也没有履行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房屋,以达到最终的征收目的。
双方在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没有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落实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方直接强拆房屋肯定是不合法的。所以在房屋被征收方强拆之后,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针对征收方的强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被征收人的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定要注意起诉期限,可不是被征收人想啥时候起诉就能起诉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是从哪天知道自己家的房屋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的,那么该起诉期限就从哪天算起,超过六个月,那就错过了诉讼时效,被征收人的权益可能就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了。所以,对于起诉讼期限一定要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