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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等部门:及时纠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协议、随意改变行政承诺等失信行为
依法行政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地方有关部门应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关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然而实践过程中,仍然有个别有关部门在履行自己职责时肆意妄为,企图侵害企业甚至是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所以,为了推动企业行政复议工作提质增效,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提升涉企业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提振企业发展信心等,近日(8月1日),司法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中对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也明确提出了要及时纠正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确保企业的各项权益得到保障。这也就是说,该指导意见,进一步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下面凯诺拆迁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浅析一下该指导意见中的主要内容,看看是否会对广大被征收人也有所帮助
该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行政复议监督涉企执法的重点内容
(1)要加强涉企罚款等突出问题的治理。依法审理企业对罚款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注重对大额顶格处罚、无裁量基准处罚、异地执法等情形的审查核实,加强执法方式的适当性审查,纠正小错重罚、以罚代管、以罚增收等突出问题。
事实上,企业被罚款的情况可以说司空见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极个别的企业往往会存在无证的情况,也就是未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等。但是对于这类无证企业,有关部门首先的做法往往就是大额度的对企业进行罚款,而不是全面进行调查、认定,而且实践中还存在,罚款之后便没有了后续,导致企业人员通常就会误以为只要罚了款,那么日后有关部门也不能再把自己怎么样了。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要首先告诉大家的是,相关企业未办理审批手续,建设手续往往与普通的住宅房屋无证一样,都存在着很多的原因,有关部门直接以有证或无证来认定企业是违法建筑从原则上来说是不合适的。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企业很有可能是通过招商引资政策而建设的,也就是基于对有关部门的信赖而建设的。
前不久,就有一个北京的当事人就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其在2000年左右,通过招商引资在北京某地方建了一个工厂,但在建成之后没几年,有关部门又以自己未办理相关手续为由,让其交了不少的罚款,当事人以为自己交了罚款就可以心安理得的经营自己的工厂了,可没想到在今年年初,又有关相关部门以自己未办理相关审手续等为由,对其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要求其在一个星期内自行拆除工厂。
这位当事人非常的不理解,明明自己已经缴纳过罚款了,现在却又对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碍于对方的身份地位,当事人也是束手无策,但最终其还是决定针对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也提醒大家,如果实践过程中遇到有关部门以各种理由对要求自己交罚款,当事人千万不要误以为交罚款后就不会出现其他问题了,所以,千万不要就马上把罚款交了,可以先咨询专业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自己分析分析,这也是为避免以后有关部门再次将企业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求自己自行拆除构筑物、建筑物。
(2)加大涉企政务失信监督力度。认真办理行政协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类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及时纠正行政机关不依法依约履行行政协议、随意改变行政承诺等失信行为,依法维护有关企业信赖利益等各项合法权益。
实践中,有关部门失信、毁约、违约的情形并不少见。比如在征地拆迁中,经常与包知企业在内的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协议之后,明明确定的三个月内支付补偿款,但等被征收人签字之后,有关部门却以各种理由或者是借口擅自毁约、违绝,迟迟不支付补偿款,甚至是擅自更改补偿协议。
这很明显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该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纠正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相关的补偿协议,以及其他行政协议,随意更改行政承诺,进一步保障了广大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如果有关部门与企业在多年前就有招商引资的相关承诺,但是事后一直没有承诺的话,企业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在复议期间,有关部门应当要严格审查。
(3)依法办理涉企管理领域案件。紧盯与企业生产经营关系密切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加强行政复议个案监督。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涉企行政复议案件,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充分运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变更、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纠错决定,坚决纠正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
在企业因征收、行政处罚而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中的规定,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于需要作出变更的,需要依法作出变更的复议决定,对于需要确认违法的,也绝不能含糊,该确认违法就要确认违法等。
不过,凯诺拆迁律师想要提醒大家,行政方面的案件比较复杂,所以如果因企业被征收,被处罚等而提起相关法律程序时,建议被征收人均应当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千万不要擅自提起诉讼,否则结果就有可能会对自己非常不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