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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的征地律师:土地征收中,院子、空地应不应该给予补偿?
发布日期:2025-08-12点击率:105

  北京专业的征地律师:土地征收中,院子、空地应不应该给予补偿?

  想必大家都知道,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一般都会附带着一个或大或小的院子,对农民老百姓来说,院子是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房屋组成的一部分。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建设,越来越多的农村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比如说修路、修建高铁,水利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等。

  不管房屋因什么建设项目被征收,对老百姓来说都是一件好事儿,通过征收拆迁,可以进一步改善农民老百姓的居住环境,提高其的生活水平。只不过,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问题,而许多问题的发生也基本上都与征收补偿有关系。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由于征收成本非常高,所以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往往会在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上做手脚,比如将合法房屋以各种理由认定为违法建筑,好端端的房屋被鉴定为危房,或者是有意减少房屋面积,把原本两百平方米的房屋,登记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各种理由拒绝将农村房屋附带的院子、空地纳入在补偿范围内等等。

  事实上,对于宅基地上房屋附带的院子、空地的补偿,好多被征收人也都不在意,往往会忽略掉这一项补偿,而且在审查补偿时,也只看房屋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那么,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被征收时,院子和空地是否应当给予补偿呢?下面凯诺拆迁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答复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那么征收方需要依法及时支付被征收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

  其中地上附着物包括水井、存放农具的房屋以及其他的设施设备等等。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补偿总共有六大项,这也足以说明,这六大项补偿是征收方必须要依法落实的,也就是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的。但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上房屋附带的院子、空地有征收补偿。

  那么,没有在法律法规上体现就意味着征收方就不需要给予这六大项之外的其他补偿了吗?显然不是的。《土地管理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其他补偿,但是在法律法规中却有一个“等”字,那也就是说,征收方因公共利益需要,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光只有规定中提到的那六大项补偿,还需要给予与被征收人息息相关的其他补偿,包括搬迁费、拆迁奖励费,如果是经营性用房,还需要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费等。

  也就是说,《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那是必须要依法给予被征收人的,必须要依法落实的,只不过从这个等上来说,搬迁费、搬迁奖励费也应该在补偿范围内,而对于院子、空地,虽然土地管理法中也没有明确的作出规定,但院子、院落作出农村房屋的组成部分,从原则上来说,也应当要将院子、空地纳入在补偿范围内,即给予被征收人房屋、宅基地、院子的补偿,这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答复中也有明确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也有相关的答复“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而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这么答复,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在尽力地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以防征收方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随意侵害被征收人的应得的部分补偿。

  不过,此条答复虽然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中的院子,并没有提及农村院子,但是如我们前面所说,院子作为农村房屋的组成部分,是农村房屋不可分割的,所以从原则来说,被征收人也可以参考此条答复。也就是说,如果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以各种理由拒绝对被征收房屋附带的院子进行补偿,那么被征收人则是可以依据此条答复来主张院子的补偿的。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整个征收过程中,一旦发现征收方有意减少房屋面积,没有将院子、院落纳入在征收范围内,或者是以各种理由降低征收补偿标准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征收方下发的征收公告,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若没有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然后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建议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