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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补偿律师:征收方强行将补偿款打入账户是否合法?
了解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老百姓应该都知道,因公共利益实施的征收活动,一般情况下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征收方就可以在整个征收环节中为所欲为。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从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到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房屋都应该建立在被征收人自愿的基础上,而不是在强迫被征收人的基础上。
征收中,如果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那么作为征收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应当要履行听证这个程序,通过组织听证会,听取大家意见的方式,修改补偿标准,对于修改后的补偿标准,如果有个别被征收人仍然觉得不合理,那么征收方则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倘若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之后,没有及时签订协议,且也没有搬迁,那么,征收方若想尽快推进土地征收工作,拿到土地,实现征收目的,其则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也是有法律规定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也就是说,对于迟迟不愿意搬迁、不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征收方可以按照以上程序推进征收工作,而不是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所以,其直接将极低的征收补偿款,在未与被征收人商量的情况下打入其的账户中,或者说是以各种理由或者借口强迫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房屋,这不仅仅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法定程序,而且这种行为也是相关部门做事不成熟的一种表现。
换句话来说就是,实际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在未经被征收人同意,未与被征收人签订任何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就将被征收人不同意的补偿款打入其账户,并不代表着其就履行了法定职责,或者说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恰恰相反,其粗暴的行为显然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合法的行为,且更能反映出征收方不讲理的一面。
而且一般情况下,征收方的这种“先斩后奏”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无法获得法院的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指出: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即使征地机关已经履行了给付补偿款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仍不交出土地的,也应通过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实现收回土地的目的。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侵害附着物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未与行政机关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行政机关虽然在实施了清理行为后将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费打至当事人的银行卡内,但并不代表当事人已经认可行政机关的行为。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征收方擅自将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账户的行为不合法,实践过程中,如果广大被征收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那么一定要不去将这笔钱取出来,一旦取出来,那么就意味着你同意,被征收人在发现自己家银行账户突然多了钱之后,可以打银行电话询问是怎么回事,若是征收方所为,那么,则可以尽快针对他们的这种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