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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收纠纷律师:哪些事项村委会应当要及时公开?
发布日期:2024-11-27点击率:10

  北京征收纠纷律师:哪些事项村委会应当要及时公开?

  村委会与村民之间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村里大大小小的事务,可以说都需要经过村委会之手,包括发放国家给予农民的农业补贴,精准扶贫补贴、教育补贴、就业补贴、医疗补贴以及土地补偿费的发放、土地流转租赁费的发放等等。

  所以,在老百姓的眼里,村委会有着很大的权力,村委会说怎么分就怎么分,说怎么做就怎么做,村民只有听的份。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村委会只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所行使的一切行为基本上都要受村民的监督,其不可以擅自做决定,尤其是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一些事情,比如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承包分配方案以及集体收益分配情况等等,都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且还要将这些分配情况依法及时地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这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也有具体的规定。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五条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将财务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土地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还有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等事项,村委会都需要以书面的的形式及时在村里的公告栏里,或者村民经济聚集的地方公开,让农民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