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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拆迁律师:拆迁中,有没有停产停业损失费?
发布日期:2024-06-06点击率:41

  北京城市拆迁律师:拆迁中,有没有停产停业损失费?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是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都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并且要将所有的补偿都发放到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当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单位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时,应当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奖励费和补助费等。

  而集体土地房屋因公共利益被征收的,一般情况下,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房屋本身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以及与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征收范围外的房屋不可分害的部分的补偿,包括用来养猪、养鸡的房屋,或者是与院子等,这些其实都与咱房屋是分不开的,所以,从原则上来说,应当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而对于在集体土地上有经营活动的,也就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商铺、加工厂等,如果合法,还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

  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很多地方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安装费、搬迁费等等。但事实上,无论是集体土地房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只要该房屋是合法经营,有营业执照,有依法纳税等等,均需要依法支付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其他相关的费用。

  所以,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济南市公布的《济南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中就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二十条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向房屋相关权利人支付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妥善解决相关权利人的生产、生活问题。对于利用自有宅基地房屋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那也就是说,只要房屋合法经营,在征收后,停产停业损失费是不能少的,这是法定的补偿项目之一。实践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以是在宅基地上,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等,或是以其他借口拒绝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等,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向相关部门反映,或是马上咨询专业律师。那么,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中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上并没有针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等费用作出详细的规定,更没有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而是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