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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拆迁律师:拆迁中,在什么情况下进行救济比较好?
发布日期:2024-06-04点击率:119

  北京城市拆迁律师:拆迁中,在什么情况下进行救济比较好?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是依法享有救济权的。也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是可以在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只不过,实践过程中,绝大多数被征收人是普普通通的农民老百姓,在一定程度上都欠缺相关的法律知识,也对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整个环节不够了解,所以在此过程中,被征收人就算对整个征收过程中不服,对征收行为不满意,也不知道应该在什么情况下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往往等到房屋被强制拆除,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被强制清除了才想咨询律师,或是找律师帮助自己维权,而且,实践中有的甚至违法行为都发生好几年了,在相关部门一直未解决事情的情况下,才想着要走法律程序。

  但一般情况下,如果违法行为已经发生了好多年,而且在此期间被征收人也没有启动过任何救济程序,那么,很有可能被征收人已经错过了救济期限。想必大家应该都知道,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一旦错过这两个期限,那就对被征收人很不利了。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应该在什么情况下行使自己的救济权比较好呢?凯诺律师根据办案经验总结出了以下几点

  一是,在征收前期

  集体土地征收相对于国有土地征收来说较为复杂,所以,在此过程中也很容易出现有征收程序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所以,在整个征收过程中,我们已经反复强调过,要及时审查土地征收程序有没有落实到位,包括征收方有没有在征收范围内发布书面的文件,有没有实地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了解房屋的具体情况,有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没有结合调查结果拟定补偿安置方案等。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每一个征收细节都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对于上面说到的几点,老百姓一定要有所重视,一旦发现相关部门未履行任何的法定程序,就拟定了补偿安置方案,那征收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针对他们违法征地的行为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

  另外,如果征收程序没有问题,但是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间,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存有异议,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为该补偿安置方案拟定程序不合法,无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或者说是,相关部门侵害了自己的听证权等,那么此时,被征收人也是可以针对补偿不合理,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的。

  简而言之就是,在征收前期,大家可以在征收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也可以在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对补偿有异议,认为补偿标准无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水平,即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等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在征收阶段

  实施阶段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维权时间节点。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老百姓在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尤其是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已经协商过很多次,但仍然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极个别的征收方可能会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目的,对被征收人采取各种逼迁措施,我们常见的就有断水、断电,阻断被征收人通行道路,或是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危房等,针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拆危决定等文件。

  无论是断水断电,还是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危房,都已经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所以,在遇到这些情况下,被征收人应当要考虑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万不可拖延。如果在被断水、断电,或是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拆危决定等文件之后,仍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那么,很有可能房屋就保不住了,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征收方都不会再找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房屋一旦保不住,那对被征收人日后维权就会增加一定的难度。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建议大家,一定要对相关部门的断水、断电等其他违法逼迁行为引起重视,一旦收到相关部门只针对自己作出的文件,一定要马上在这种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文件或是确认该文件违法。大家千万不要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搬迁,不签协议,相关部门就不会把自己怎么样,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这种想法只会对自己不利。

  三是,征收后期

  事实上,在征收后期,很多老百姓可能认为该阶段已经对自己的权益不造成什么影响了,所以也就不会出现维权了,但其实并非如此,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并不代表着被征收人就可以完全坐着等着拿补偿。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征收方一般需要在三个月内支付被征收人全部的补偿款,并向有权批准土地征收的机关申请征地,并获得征地批复文件。

  然而,极个别的征收方往往光想着赶紧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不完全考虑到其要在一定的期限内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所以往往会出现违约,不支付补偿款的情形,一旦遇到相关部门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补偿款,被征收人此时可以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继续履行补偿职责,并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若征收没有获得征地批复文件,被征收人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的。

  以上就是三个重要的可以启动相应法律程序的几个维权时点,大家一定要抓住。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无论在哪个阶段,遇到哪种问题,在自己不懂法的情况下,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分析之后,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尽快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