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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拆迁律师: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是多少?评估报告重要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用于产权置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置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按照上述的法律法规来说,评估报告可是直接用于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依据,所以,评估报告在征地拆迁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份文件,尤其是对被征收人来说。之所以这么说,就是因为评估报告直接影响着被征收人最终能拿到多少补偿。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房屋评估阶段被征收人一定要格外地注意,该参与其中的一定要积极地参与到其中,该自己做决定的一定要自己做决定,比如说评估机构的选定,万不可将所有的权利都交给征收方,这样可能并不利于被征收人。
一般情况下,评估机构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后,需要及时地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转交给房屋征收部门,再由征收部门将分户评估报告依法及时地送达给被征收人。不过,实践中,我们多数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通常都会觉得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果不合理,所以,在此之后便就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
可有的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往往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一直协商不下来的情况下,便会针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按理说,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也是法定程序,但是补偿决定的作出也不是想什么时候作出就能什么时间作出的,补偿决定的作出仍然不能违背相关的征收原则。
然而实践过程中经常有被征收人反映说,补偿决定的作出时间往往比评估报告、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时间要晚好几年,也就是在评估报告出具几年后,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继续推进征收工作,便才针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要求被征收人及时地搬迁,交出土地。那么,评估报告出具几年后,相关部门为了推进征收工作才针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是否合理呢?下面我们就这个问题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时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所谓地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也就是说,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应当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的被征收房屋周边市场价格作为参考进行评估,如果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时的周边市场价格为5000,那么原则上来说也应当要参考这个价格进行评估,如果明显低于这一价格,那对被征收人来说则是很不利的,此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