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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拆迁律师:村委会是否有权截留部分土地补偿费用于村里的事业发展?
有的老百姓会提出疑问,认为自己家这边的村委会说了,村委会是可以截留部分土地补偿费用用于村里的事业发展,那对于村委会的说法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呢?
事实上,我们就事论事的来说,虽然《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村委会可以截留土地补偿款用于村里的事业发展,但是地方上却是有规定的。
比如《重庆市綦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中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3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土地补偿费由区征地实施机构或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被征收土地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为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从上面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被征收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所以,当被征地农民的承包地被征收以后,该土地补偿费一般也不会直接给予被征地农民,而是会先发放至村委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土地补偿就全部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了,而是要将土地补偿费的80%分配给被征地农民。
也就是说,村委会是可以从土地补偿费中截留20%用于村里的事业发展的,其余的补偿费以及土地补偿费中的绝大部分补偿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如果村委会将全部的土地补偿费直接留下了,而被征地农民一分都没有见着,那就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此时,作为被征地农民则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总之,凯诺律师想要最后说的是,一般情况下,有绝大多数的地方会直接将所有在征地中产生的补偿费用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村委会是没有权利直接截留土地补偿费的,但要是为了村里的发展,那么其也只能截留很少的一部分土地补偿费。
实践中,如果村委会未经村民代表同意,或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擅自截留土地补偿费用于个人,被征地农民可以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通过申请村务公开、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