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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民告官要见官,“硬”性约束,让被拆迁人看到希望
发布日期:2023-04-04点击率:236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民告官要见官,“硬”性约束,让被拆迁人看到希望

  由于征地拆迁工程浩大,涉及的土地面积广,人民群众又多,利益大,且征收时间又长,所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就很容易出现一些纠纷矛盾,比如因相关的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而产生的拆迁补偿不合理,征收程序颠倒,以及征收方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被征收人房屋实施强拆,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等纠纷。

  不过,现如今,随着老百姓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许多被征收人在遇到拆迁纠纷时,通常会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如何维权,或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通过诉讼能与征收方站在同一高度,就所遇到的问题与其面对面的进行沟通。

  但是细心的朋友们可能会发现,虽然我们以相关部门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是在庭审中并没有见到对方负责人的身影,只是让其部门的其他工作人员来出庭应诉,而有的虽然出庭了,但是却在庭审中沉默不语,一言不发,对所提出的问题也是一问三不知,全程由其代理律师发言和回答。

  其实,在行政诉讼中,关于“民告官不见官”以及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出声、不出彩的现象非常多见,但老百姓见不到相关人员,或是相关人员在庭中不出声,或出声不出彩的话,会使庭审效果大打折扣,同时也会使民官纠纷进一步紧张,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难以实质性的化解征地拆迁问题。所以,为了解决“民告官不见官”这一问题,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中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应诉不应答等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规定》发布后,江西省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意见中,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则又进行了细化。而近日,为了推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北京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又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等规定又进一步的进行了细化。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该《指导意见》中都有哪些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出庭应诉的人员范围

  在《指导意见》中对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及确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指导意见》中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不能视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则上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由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因同一行政行为而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可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确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一般由原行为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另有通知的除外。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出庭应的人只能是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补偿不合理,违法强拆等问题时,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出庭的被告也只能是该部门的负责人,而不能是村委会、镇政府或是街道办的相关人员。

  即便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也应当要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或是由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不能由其他的工作人员来出庭应诉。

  二、进一步明确了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范围

  另外,该《指导意见》中还明确了负责人应当出庭和可以主动出庭的范围。应当出庭应诉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2)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3)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4)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可以主动出庭的应诉范围主要有:(1)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件;(2)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4)被诉行政机关提起上诉的案件;(5)行政争议长期未能解决,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协调,实质化解争议的案件;(6)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组织旁听庭审活动的案件;(7)行政机关认为可以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一般而言,征地拆迁涉及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也是许多老百姓最为关注的事项之一,所以,无论征地拆迁是否会引发群体性案件,或是是否属于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相关部门负责人均应当要出庭应诉,这样至少会让老百姓觉得案件受到了重视,可以有效解决征地拆迁纠纷。

  除此以外,该《指导意见》中还明确,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出庭应诉时,应当要积极参与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意见等,同时也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总之,凯诺律师认为,该《指导意见》的出台,在以后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老百姓会有很大的机会与行政机关负责人面对面的就问题进行阐述,这对于弱势群体的被征收人来讲,无疑是一件大好事。而且,倘若日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之后,又在庭审中积极地发声,那么,征地拆迁中所产生的矛盾纠纷自然也就会在庭审中得以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