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2023年初次遇上拆迁应要注意哪些方面?
发布日期:2023-03-23点击率:129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2023年初次遇上拆迁应要注意哪些方面?

  随着人们的生活回归正常,当下许多基建建设项目也在国家的力挺下有条不紊的开始推进。所谓的基建建设就是指一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交通、水利、邮电通讯等等。事实上,一个国家的发展是离不开基建建设的,但是基建建设必然会占用到国有土地或是集体土地。尤其是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项目的建设,必定会征收一部分老百姓的土地或是房屋,也就是,今后仍然会有老百姓遇上征地拆迁。

  但是大家应该也都知道,征地拆迁是一项极其浩大的活动,不仅涉及利益巨大,范围广,而且涉及的人民群众也会非常多。所以,在启动征地拆迁时,征收方应当要依法依规的履行前期的所有征收程序。那么,对于初次遇上征地拆迁的被征收人来说,应当在征地拆迁中注意哪几个方面,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进一步得到保障呢?

  一、征收主体是否合法

  征地拆迁不是谁都可以启动组织的,一般情况下只能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组织实施征收。比如征收集体土地时,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国有土地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因此,如果被征收人遇到征收后,如果征收主体并非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是村委会、镇政府等没有权利组织征收的部门,那么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对于如何知道征收主体是否合法,可以从相关部门发布的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中查看,一般这些文件中都有相关部门的红章,如果红章并非是有权单位的,那征收则是不合法的。

  二、征收程序是否履行到位

  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其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征收集体土地的,必须要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就是要先把集体土地转成国有土地之后才可能进行建设,如果征收集体土地时,相关部门并没有获得审批手续,而是直接占用集体土地在上面进行建设,那么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其次,还注意看征收方有没有严格落实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等程序。一般而言,集体土地征收中,相关部门应当要将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以书面的形式在征收范围内依法公告,告知大家具体的征收时间、征收目的、征收范围以及补偿标准等事项。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并没有将上述事项告知大家,即征收方并没有落实上述法定程序,直接就找被征收人协商补偿、签订协议等,那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利。

  面对这样的征收,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必要时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直接启动法律程序,避免自己的权益被侵害。

  三、土地现状调查是否有实地进行

  另外,在遇到征收之后,被征收人还要注意审查,在土地现状调查阶段,相关人员有没有实地查勘、有没有就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自己确认等,如果自己并没有参与到土地现状调查中,甚至自己都不知道还有这一程序,或是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仅是相关部门依据照片等出具,那么这明显是不合法的。相关部门的行为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事实上,土地现状调查对被征地农民而言非常重要,因为,补偿安置方案就是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的,所以,如果土地现状调查阶段有漏洞,那补偿安置方案中拟定的补偿标准也有可能是不合理的,所以,这点大家一定要注意,一旦相关部门未告知土地现状调查时间,导致自己错过了这个阶段,那么建议被征地农民可以先不要交出土地,避免弄得个无法挽回的局面。

  四、注意看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最后就是要注意看补偿标准是否合理了,征收集体土地时,原则上来说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是不能低于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所以,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公布后,建议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查看补偿标准,如果补偿标准明确不合理,明显低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广大被征收人可以先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拍照、录像留证,然后在公布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提出自己的意见,或是要求举行听证。

  如果相关部门以仅是个别几个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为由,拒绝举行听证会的话,那么被征地农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