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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字面意思来理解,所谓的危房就是已经摇摇欲坠的房屋,即房屋结构已经变形,墙体坍塌或是裂开,已经无法居住,无法通过加固、修缮等方法变成安全住房的房屋。
事实上,在实践中像这样的房屋其实还是很多的,尤其是农村地区,我们经常能看见由于长期无人居住或是始建年限特别早的一些房屋,在历史变迁中逐渐成了危旧房屋。但是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不少地区在展开合村并居、村庄撤并以及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又或是因修路、建高铁、铁处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将部分“危房”纳入了征收中。
一般情况下,当危房遇上征地拆迁时,如果是合法建筑,又或者是符合因历史遗留问题的,那么就需要给予当事人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可是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却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是个别征收方为了低成本征收,通常会对一些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使出各种招数,让其尽快搬迁或签订协议。比如,我们通常在征地拆迁中常遇到的就有将房屋直接认定为“危房”。
王某某是浙江省人,其在某村有一处住宅。后来检测公司受相关部门的委托,对王某某的房屋进行了危房鉴定并作出《鉴定报告》,报告中的鉴定结果为王某某的房屋是危房,且评估等级为D级(房屋一旦被评为D级说明该房屋已经无法再使用了),建议其停止使用。
随后,相关部门又对王某某作出了《督促解危通知书》,通知其立即停止使用该房屋,并且尽快撤离该房屋。让王某某没有想到的是,次日,相关部门对王某某又作出了《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并直接将王某某的房屋给强制拆除了。
王某某认为,相关部门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王某某委托了凯诺律师。凯诺律师介入案件之后立马启动了相应的法律程序,随即前往王某某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等,通过走访、调查等程序后,凯诺律师结合案件情况及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
在庭审中,王某某认为自己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是因为拆迁补偿不合理,所以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可后来相关部门因为急需要占用土地,所以便对其的房屋进行了破坏,而且最主要的是,自己房屋是危房一事,其根本就不知道,也没有见过任何的鉴定报告。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在凯诺律师与当事人的齐心协力之下,法院依法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房屋鉴定书》。如前面我们所说,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虽然说我国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逼迁行为强迫被征收人搬迁,但实践中却是屡禁不止。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危房的鉴定只能是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是使用权人申请,但上述案例中,被征收人压根就不知道自己的房屋已经被鉴定成危房这回事,也就是说,其的房屋并非是由房屋所有权人向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的,而是由相关部门在未经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之下,擅自向当地机构申请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鉴定的,那么,这显然已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了。
根据我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关于危房申请主体,再换句话来说,就是申请危房鉴定不同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危房鉴定只能是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是房屋使用人向当地相关机构提出,相关部门是无权申请危房鉴定的,而且最主要的是法律上也没有赋予相关部门申请危房鉴定的权利,所以,本案中相关部门擅自对王某某的房屋进行鉴定,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
再者,一般情况下,鉴定机构在对被征收房屋作出鉴定结果之后,都应当要告知当事人,但本案中,王某某并没有将作出的鉴定结果依法送达告知当事人,所以相关部门的行为显然也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不合法的行为。
最后就是,征收方在未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破坏了房屋,此后再将房屋认定为危房,给予极低的拆迁补偿,这已经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房屋拆迁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征地拆迁中一旦遇到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地收集证据,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