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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了解一点相关法律、政策的朋友都知道,养殖场是不可以建在景区、水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止饲养区域的,这些区域一般被称之为禁养区,但是实践中,许多开办养殖场的养殖户基本上都是普普通通的农民,他们一心只想好好干事,发展养殖业,但由于对法律知识的欠缺,所以,他们并不知道养殖场是不可以建在禁养区或是不知道哪块是属于禁养区。
所以,一些养殖户在建好养殖场并开始正式养殖到收到相关部门下达的关停养殖场通知书之后才知道此地是禁养区,才知道此地不可以建设养殖场,而有一些则是在建设好养殖场之后相关部门才将此地划定为禁养区的。那么,养殖户建好的养殖场被以在禁养区为由要求关停或是被强制拆除时,养殖户是否有权获得补偿或是赔偿呢?
黄某某在广东省某市某村建设了养殖场用于养猪,随后,相关部门在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时,将xx世界文化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定为禽畜禁养区,黄某某经营的养猪场点正好位于上述禁养区内。随后,相关部门便以黄某某经营行为违反了禁养的规定,且该养殖场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等为由,要求其关闭或拆除养殖场。
因黄某某没有按照通知拆除、关闭养殖场,相关部门便强制拆除了黄某某所经营的养殖场。黄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其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法院在确认强拆违法后,黄某某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之诉,要求相关部门赔偿200万元。
但一审、二审法院以黄某某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请求赔偿机器成本、人工成本、租金损失、利润损失等损失和相关部门强制拆除部分畜禽舍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驳回了黄某某的行政赔偿请求。
黄某某在收到二审判决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希望再审法院能为自己主持公道。
黄某某在再审中认为,其所修建的禽畜栏舍是在依法承包土地上的合法建筑。其养殖行为是在相关部门划定养殖区以前,所以属于合法养殖,再者,相关部门的违法强拆和限期关停、拆除通知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而且其提供的证据证明强拆行为与其损失有因果关系。
针对本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黄某某在相关部门划定禁养区之前已经开始经营养猪场,所以,相关部门应当要给予补偿。
对于赔偿标准,相关部门在《xx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中对禁养区内的2016年12月20日前自行拆除的畜禽养殖场设定了具体奖补标准,故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专项整治方案》的奖补标准,对黄某某进行补偿或是赔偿,且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解度出发,该赔偿或是补偿不得低于其他同类型养殖场的补偿标准。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一、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并将本案发回xx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事实上,很多相关部门在禁养区专项整治中,通常会将所有的养殖场认定为违法建筑拆除并不予补偿或是赔偿,这其实是极其不合法的,也不合理的。
因为,根据《禽畜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禽畜养殖场所,致使禽畜养殖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上述法律、法规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即使养殖场是在禁养区、限养区,那么在关闭时也要给予养殖户因关停或搬迁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因此,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以在禁养区或是养殖场未办理环评等手续为由强制关停养殖场,还不予补偿,那么当事人就需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然后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是行政赔偿诉讼,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