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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相关部门发布了《xx综合治理项目区域房屋征收公告》以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杜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4年,评估机构对杜先生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评估报告。2015年6月,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认定杜先生房屋面积为xx平方米,无装潢、无附属物等其他事项。
杜先生不服该补偿决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经过复议,有关部门撤销了该补偿决定。2016年4月,相关部门将杜先生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随后,杜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后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强拆杜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杜先生又提起了行政赔偿之诉
经过庭审,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相关部门于判决生效后的60日内赔偿杜先生房屋损失xx万元;若杜先生选择产权置换,相关部门在判决生效后的60日内为杜先生提供xx平方米的房屋,相关部门不再支付房屋赔偿款;若杜先生选择产权置换,相关部门需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同时还需在60日内赔偿杜先生附属物损失xx元。
一审判决后,杜先生与相关部门均提起了上诉,但是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
随后,相关部门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杜先生房屋,杜先生就有权就该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害要求赔偿。本案涉及征收,杜先生被拆除的房屋与其邻屋被征收的房屋东西相邻,房屋结构、所在区域基本相同,原审法院参照杜先生邻居被征收房屋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综合确定杜先生房屋的赔偿依据、标准及方式,并无不当。
关于房屋面积,杜先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原房屋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相关部门同意其建设的面积为xx平方米,房屋实测面积一层、二层共计xx平方米。与杜先生被强拆房屋相邻的xx的被征收房屋证记载面积小于实测面积,而其补偿协议是依据的实测面积进行的补偿,原审法院以此作为参照,将杜先生房屋的实测面积xx平方米作为认定杜先生的房屋可赔偿面积,体现了公平原则。相关部门认为杜先生邻居的房屋实测面积均为合法面积,与杜先生被拆房屋实际情况不同,但是相关部门并没有证据予以证据。
关于赔偿标准,因杜先生房屋已经灭失,且相关部门又未提供对杜先生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证据,所以原审法院参照xx的二层住宅的补偿标准和当地商品房成交均价等因素,结合杜先生房屋与其邻居房屋之间的差异等,酌定杜先生房屋的赔偿标准为xx元每平方米,并无不妥。
最终法院驳回了相关部门的再审申请。
通过上述案例那么我们可以得知,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房屋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且无法对该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的情况下,那么对被拆除房屋的赔偿可以选取与被拆除房屋相邻,房屋结构、所在区域基本相同的其他被征收人的房屋作为参考,并参照其他被征收人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方案以及房屋面积的认定、房屋之间的差异等因素,综合确定被征收人房屋的赔偿依据、赔偿标准及赔偿方式。
总之,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房屋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实践中,如果自己的房屋在未补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就对其作出补偿决定或是被相关部门给强制拆除,那么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并及时地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要求相关部门给予自己公平、合理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