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北京土地征收律师:关于土地征收,《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2-10-25点击率:188


  在许多被征收人眼里,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只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且许多老百姓呢只关注意这几部法律法规,在征地拆迁中遇到问题,也会只从这几部法律法规中寻找答案,虽然征地拆迁主要依据的是上述几部法律规定,但事实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不仅仅只有上述几部法律规定可以参照,《民法典》《物权法》中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维护、保障着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就被称为是“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的出炉可以说是为我们每个人生活各个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而且字里行间都呵护着老百姓的权利。那么《民法典》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方面又是如何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呢?下面我们就结合《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与大家一起来看看

  首先征收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需要占地建设高铁、修建、扩宽高速公路、改建学校等,那么则是可以依据我们前面所说的那几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程序依法征收集体土地或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但必须要给予当事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一般因公共利益开展的征收,一般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征收必须要符合公共利益,那么何为公共利益呢?我们以集体土地征收为例,新土地管理法中就对公共利益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军事和外交、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等公共事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的,那么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土地。

  征收项目必须要符合以下规划和计划

  不过,上述所规定的征收项目,必须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发现征收方未获得相关批准文件,或是项目不符合以上的相关规划或计划,那么被征收人则可拒绝交出土地,拒绝与他们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依法及时地向有关部门举报征收方的违法行为,要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于征收补偿标准,《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就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在足额的前面还增加了“及时”两字,虽然仅仅只增加了两个字,但这充分维护了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权益。

  实践中,若征收方未及时与被征收人商讨补偿,未及时作出相应的安置补偿决定或是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且这期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又比较的大,比如征收方迟迟没有对自己作出安置补偿决定,迟迟没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而是在几年后才依据之前作出的评估报告对自己作出补偿决定,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直接拒绝搬迁,但是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必须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只有这样,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