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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关系着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近几日,律师经常接到咨询关于拆迁协议方面的问题。拆迁协议是被拆迁人实现补偿安置的根本,所以如何签订补偿协议,对被拆迁人而言非常地重要,签好了,补偿款、安置房一样不会落下,被拆迁人只要注意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期限就行,若签不好,那么最后可能会落下个两手空空,既没有安置房,且补偿款也少了一部分。为此,凯诺律师就根据办案经验为大家整理出了以下几点,以防被拆迁人被套路
一、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的应是行政机关
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征收工作与补偿工作的主体,所以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是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实践中,如果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的是村委会、镇政府,甚至是拆迁公司,那么原则上来说这是不合法的,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二、空白协议不要签,否则权利得不到保障
一般符合法律规定的拆迁协议都会明确拆迁补偿方式、具体的拆迁补偿款,安置房位置、朝向、安置房层结构、具体的面积以及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标准、支付补偿款期限、交付安置房期限、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但是江苏南通的李先生却被相关部门逼迫签订空白协议。李先生等人的房屋虽然在农村宅基地上,但是由于当地早已经城镇化,周边都是繁华地段,他们各家各户都有至少三四百平米房子,市值至少好几百万,政府却想以区区几十万征收他们各自的宅基地和房屋。李先生等人便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可是拆迁方为了达到拆房拿地的目的,逼迫李先生等人签订空白协议。协议上仅有数额极少的货币补偿条款,根本不能反映房屋的真实价值。关于安置房条款,只是笼统写“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安置房具体的位置、面积、户型和交付期限等事项都未明确约定。随后,李先生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凯诺律师。目前,该案还在办理中。
凯诺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在征地拆迁中,对于拆迁方拿来的空白协议,被拆迁人最好不要签,一旦签订,那么该协议就产生了法律效力,若日后拆迁方未按照口头上的约定,兑现补偿或是安置房,那么被拆迁人可能也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在这里提醒大家,无论拆迁方采取何种不恰当手段试图逼迫或者引诱老百姓做出非本人真实意思的行为,老百姓都要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时,不要签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中都有明确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也就是说,房屋征收必须要先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在补偿未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是不得拆除房屋的,即使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那么拆迁方的行为仍然有可能被判违法。
因此实践中,如果拆迁方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与自己签订补偿协议后的第二天便将房屋给强制拆除了,那么被拆迁人一定要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