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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要不要拆除,遇上拆迁时应不应该给予补偿,或是给多少补偿,都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在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征收方首先需要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就应当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征收方若是在作出征收决定,甚至是在补偿事宜未谈成功的情况下,才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那这很明显是不合理的,很明显存在促进拆迁的嫌疑,也就是说相关部门的执法具有不正当性。
基于对相关部门的信赖而建的无证房屋不宜认定为“违建”
而且,最主要的是,认定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不能只凭几张图片和有无证照来认定。对于无证建筑、临时建筑是否构成违法建筑的审查,除对无证建筑、临时建筑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进行审查之外,还要综合考虑有无非因当事人一方过错的行政因素、历史因素、实际建设和使用状况等作出全面审查。
如果房屋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是基于当地相关部门的书面承诺,比如承诺当事人在什么时间内为其办理好建房手续,但后期相关部门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实现承诺导致加工厂或是房屋未能及时办理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那么这类房屋就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
就算相关部门以“违法建筑”为由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那么,只要当事人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启动了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有可能被法院依法撤销。
除此以外,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证房屋,同样也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这在之前我们都有说过。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在未实地调查、未考虑到房屋的实际情况,直接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则是不合法的,当事人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