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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村委会、街道办的这四种行为可能已经侵害了老百姓的权益
发布日期:2022-06-13点击率:360

  村委会、街道办是我们再熟悉不过的两个部门,一些琐碎的事情我们经常要找他们,所以久而久之,村委会、街道办便成了老百姓眼中最具信服力的两个部门。但也基于此,在实践过程中,个别村委会、街道办便会借着老百姓对他们的信任,以他们的名义违背老百姓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各种不公平的合同或是协议,侵害老百姓的利益。

  那么,村委会、街道办能假借老百姓的名义擅自与他人签订相关协议或是合同吗?他们能掌管拆迁中的大小事情,甚至是启动拆迁吗?今天我们就来说道说道

  事实上,从《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我们就可以看到,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向相关部门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实施具体征收中一系列的工作中,真正站在主导地位上的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可是从实践征收中我们却发现,村委会、街道办便成了征地拆迁中的常客,比如与我们协商拆迁补偿的是村委会、街道办,拆除房屋的是村委会,街道办,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是村委会,偷拆、帮拆村民房屋的是街道办、村委会等等。

  但其实,村委会、街道办他们是没有主导征地拆迁的权力的,也没有权力拆除咱老百姓的房屋,更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在补偿达不成协议时,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真正可以与我们协商补偿、签订补偿协议或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组织实施征收拆迁的人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村委会和街道办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政府的派出机关,其只能辅佐行政机关完成征收工作,而不能自作主张完成上述征收行为。说白了就是,村委会、街道办无权决定或是实施征收,否则的话,势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村委会作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的主要职责就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

  而街道办是我国乡级行政区街道的管理机构。是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但其并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级行政区划。而且其的主要职责就是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负责街道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搞好辖区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等等。

  因此,在实践生活中,或是征地拆迁中,如果村委会、街道办存在以下四种行为,那么则就侵害了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1、 强拆、偷拆、逼拆

  在征地拆迁中,强拆、偷拆等行为是非常多见的,但如果是村委会、街道办为了帮助拆迁方直接拆除了我们的房屋,那么其行为一定是不合法的。

  2、 擅自流转农民土地,买卖土地

  实践中,有的村委会会擅自流转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甚至私自转卖土地等,但这些做法同样会侵害到了咱老百姓利益。因此,老百姓一旦发生村委会、街道办非法转卖土地、流转土地,一定要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3、 随意分配土地补偿款

  在土地征收中还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就是村委会不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直接随意分配土地补偿费。但其实,随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施行,土地的补偿费也不再属于村集体了,而是归农民个人所有,而且有的地方也是将这部分的补偿直接给予被征地农民的。不过实践中,有个别地方还会以各种借口截留这部分补偿,甚至是私分。但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权益,所以大家遇到时可以举报。

  4、 替当事人签订协议

  替老百姓签订补偿协议,针对这种情况,如果未经被征收人同意或是事后未被老百姓追认,那么所签协议就违背了老百姓真实意思表示,老百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撤销或确认该协议无效。

  事实上,村委会、街道办侵害老百姓权益的情况不止上述四种,所以大家在生活中或是征地拆迁中一定要多个心眼,一旦发现村委会或街道办有上述几种违法行为或是出现其他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或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依法提起诉讼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