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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们国家城镇化不断的建设,许多农村村民都纷纷选择外出打工,或是在城市购买房屋落户,尤其是部分年轻人,在工作比较稳定的情况下,为了生活更加的方便直接带着自己的家人在城市定居,并且举家将户口迁出农村,落户城市。将户口迁出对于年轻人来说或许没什么问题,但是对于父母辈的人来说,他们一辈子靠地为生,常常会担心离开村里之后宅基地和耕地怎么办?会不会被村里收回等。下面,我们与大家一起来探讨一下
一般而言,无论是宅基地还是承包地村集体都不能是想收回就收回。
在《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中明确要求,要严格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持长久不变,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规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户籍关系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 原则上应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而且,为了让农民不至于一进城就失去土地,给进城农民一个“定心丸”,在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中同样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能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从以上的规定的中来看,无论是因工作需要还是因合村并居、新农民建设等因素,致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在落户之后,村集体是没有权利要求村民交回承包地或是退出宅基地的。而且,只要村民没有自愿放弃权利,那么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财产权。对于没有确权的宅基地,只要宅基地是合法取得的,那么同样是可以确权登记的。
对于整户迁出农村,成为城市户口的,只要土地还在承包期内,那么可以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也就是说,在承包期内的土地,农民没有放弃宅基地使用权,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收回土地或是强拆、收回宅基地,可以鼓励其有偿退出或是进行流转。
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以农民进城落户为由,收回宅基地或是不予确权,收回承包地的情况,村民一定要及时地运用法律来进行维权。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农民进城落户之后,自愿放弃了承包的土地,并领取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则不能再享有承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