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未办理登记手续,在租赁土地建设养殖场的被强拆,应如何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2-02-25点击率:367

  在房屋拆迁中,强拆房屋的现象并不见。但在一般情况下,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需要按照国家赔偿法中的“直接损失”给予被征收人赔偿,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且赔偿不得低于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征收获得的补偿。那么,对于在租赁土地上建设的未登记的房屋应当要如何赔偿呢?

  张女士、范先生通过租赁集体土地建设了养殖场,当时双方并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但租金一直交至于2005年。2013年,当地相关部门因建设需要将张女士、范先生的养殖场纳入征收范围。由于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所以双方并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同年6月,养殖场被强制拆除。

  随后,张女士、范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养殖场的行为违法,并判决相关部门赔偿张女士、范先生损失xx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原审法院判决后,张女士、范先生不服提出了上诉。

  针对本案,二审法院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填平补齐”的赔偿原则,而非惩罚性的赔偿标准,即当事人所取得的赔偿数额以受到的损失为限。对于本案,无论当事人是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补偿,还是因为涉案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被违法强制拆除而取得行政赔偿,其就涉案房屋所能得到的补偿权益或者赔偿权益均以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为限,并确保被拆除人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给予权利人的行政补偿。

  但是本案中,当事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建设了养殖场,但是并不具有相应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合法登记手续。当事人取得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原因仅仅是因为在该租赁土地上建设有养殖场而对该地上附着物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

  也就是说,当事人作为该地上附着物的所权人,对案涉土地的价值并不享有权益,因此,当事人获得的主要赔偿也仅仅只是该地上附着物的相应价值。

  原审法院以该房屋作为持有两证或有合法批准手续的房屋为前提,参照补偿文件规定的标准,按相对应的上限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已经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临时安置费,可以参照有关规定标准赔偿其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搬迁费。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费,因当事人未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及养殖场实际产生经营及相应收益情况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在原审判决的基础上,按照涉案项目的补偿标准,支持了当事人上诉请求中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搬迁费,并将一审判决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调整为贷款利息,进一步完善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凯诺律师最后要说的是,不论是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在被违法强制拆除后,都需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表,违法强拆前后的照片、录像、录音等,同时也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尽量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还需要额外提醒大家,房屋建设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不可擅自占用土地,直接在土地上进行非农建设,避免以后遇上拆迁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且强拆,或是不予补偿、少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