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 【收案公告】凯诺行政律师团队介...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 凯诺律师团队近一周办案行程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 202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招贤纳士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办案行程
- 2024年凯诺律师事务所国庆放假通知
- 凯诺律师事务所中秋节放假通知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广元市...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想必大家都知道,征地拆迁不仅涉及面广,而且也事关成千上百户人家的自身合法财产。所以呢,在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作为一名普通的老百姓(被征收人),我们应该就极有可能发生矛盾、纠纷的一些问题了解透彻,比如如何与征收方签订拆迁协议等。
事实上,实践中也有不少当事人就咨询过拆迁协议问题,你比如“律师,我应该怎么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时要注意哪些事项、签订完之后手里需不需要有一份拆迁协议”或是“律师,拆迁方拿着空白协议,上面什么都没有写,只是说让我先签,然后再按照口头上约定的给予补偿,我应不应该签啊”等等。
拆迁协议虽然只是一纸约定,但它却直接决定了被征收人最后的补偿数额,补偿方式等,着实影响着被征收人被征收以后的人生命运。
有的人,总以为拆迁协议无关紧要,只要你单位在,就不怕你不负责,然后拿起笔,不管三七二十七的就签上了自己的大名,事后才发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存在漏洞,不合理,后悔不已。但此时,由于你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想要撤销或是确认该协议无效,那么就比较的困难了。那么,在征地拆迁中,补偿安置协议怎么签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或是拆迁补偿能有所提升呢?下面,凯诺律师就根据办案经验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因此,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必须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首先空白协议不能签,否则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上面的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双方需要就补偿方式、具体的补偿金额、支付补偿款期限、交付安置房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协议。所以,实践中,如果征收方让你签订空白协议,就是什么都没有写的协议,那么明显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空白协议是法律上明文禁止的。
而且,最主要的是,一旦签订空白协议,或是协议内容不完整的协议,那么自己的权益势必会得不到保障,实践中,征收方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落实补偿安置的情况时有发生,更何况是空白协议。因此呢,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对征收方拿来的拆迁协议一定要仔细地查看,反复地查看,该协议中是否有不合理,内容不完整等漏洞,一经发现,最好拒绝签订。
二、其次,签订协议的主体应是行政机关,而非村委会
上面我们已经讲到了,拆迁事关被征收人权益,所以搞清楚、弄明白与谁签是至关重要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应是行政机关或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关单位、部门。可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村委会会在没有相关部门任何书面委托书的情况下,直接找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是其他相关协议,但这样的协议一定会存在很大的风险。
要知道,村委会并非是行政机关,村委会只是民间自治组织,所以其无权作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一般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是一个民事协议,并非行政协议,一旦事后发生违约、毁约等情况,那么村民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弄明白应该与谁签订协议,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因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补偿协议的风险。
三、手里一定要有拆迁协议原件
这一点,我们之前文章中就提到过,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自己手里一定要留有一份协议原件,一旦日后,征收方违约、毁约等,那么我们就可以拿着协议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征收方非要拿走,那么也建议被征收人采取合适的措施来保留双方口头上的约定,比如,录音、录像等。
四、拆迁协议,可诉
上面我们提到拆迁协议一旦签订,那么就产生了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能违约、毁约,需要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协议义务,即不能反悔,必须履行。但是,如果拆迁协议是在对方的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之下签订的,或是协议存在重大的不公平、不合理,侵害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那么即使签订了补偿协议,我们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确认该协议无效,或是撤销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