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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征收过程中,当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后,不论哪一方理应都要依法履行协议义务,不得毁约或违约。可是律师在日常办案中发现,有个别的拆迁方在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后,会有意无意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各种理由或者借口(比如将原本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又主张为违法建筑、房屋面积登记错误等)不按照安置补偿协议中的内容履行补偿职责。那么面对拆迁方违约、毁约等一系列不合理、不公平的操作时,作为被征收人要怎么办呢?
李先生是徐州市人,其在当地有一处几百平方米的房屋,后来因当地规划建设需要被征收。随后双方就补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协议,可是在协议签订后,相关部门却迟迟不履行补偿协议。李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相关部门不服提出了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了一审判决,随后相关部门在再审期间主张李先生的部分房屋建筑面积与不相连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入宅基地面积系认定事实不清,即李先生的部分房屋为违法建筑,并不是合法建筑,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其已经履行了安置补偿职责,其不应再向李先生支付任何的款项。
那么,相关部门在自认李先生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合法建筑的情形下,又主张涉案房屋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是违法建筑是否合理呢?就本案而言,相关部门是否应该继续履行协议呢?
对此,再审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在已经自认房屋是合法建筑的情况下,又主张房屋因未经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建设许可等法定程序系违法建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相关部门在前期的调查、认定和处理阶段对被征收房屋已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或是在一审审理期间已经自认房屋是合法建筑的情形下,其又主张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一般是不合理的,且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相关部门作为涉案土地房屋拆迁、协商的具体实施机关,其与李先生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承诺书均应当具有公信力和既定力。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承诺书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重大误解或违背一方真实意思表示等合同可撤销情形,抑或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可构成合同无效的情形,其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承诺书即真实有效。相关部门应按照承诺书内容继续履行安置补偿义务。
也就是说,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如果不存在有显失公平、重大误解、违背对方真实意思或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或者在签订协议时或是协议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的,那么相关部门应当要按照安置补偿协议中的内容继续履行协议义务。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不支付补偿款,不交付安置房,那么被拆迁人如果手里有拆迁协议,可根据《合同法》、《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让对方继续履行协议或是承担赔偿等违约责任。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可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有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也可以向上一级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是举报。总之,在遇到拆迁方违约或是毁约的情况时,千万不要坐以待毙,可以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拆迁协议,相关的录音等,尽早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