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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大家都知道,集体土地征收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则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因土地性质不同,所以集体土地征收跟国有土地征收不论是征收程序还是拆迁补偿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当遇上拆迁时,集体土地上的征收也只能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实施,而不能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进行。
不过,很多人对此可能会产生疑问或是有所不甘,认为自己家离城区特别地近,如果拆迁按照集体土地性质进行补偿的话,那么根本买不起房,根本无法保障自己的生活,日子只会越过越苦,对于当事人的这种心情,其实也可以理解。但是“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所以,想要顺利地完成征收拆迁,使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就必须要有法有规,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而不能”无法无规“恣意进行,否则当事人的权益则无法得到保障。
那么集体土地征收究竟能不能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安置呢?在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指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征收补偿安置。除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一般不得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安置补偿。中纪办(2011)8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二部分关于“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的规定,意思是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精神,充分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将其理解为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按照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和标准对被征收土地农民予以安置补偿。如此理解,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
从以上的裁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般集体土地征收只能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征收补偿。不过,实践中也存在集体土地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
上述的裁判要旨中也指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则是可以参照征补条例进行补偿安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按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中也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也就是说,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避免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以外,因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补偿安置义务的,此后房屋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内的,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相关部门已经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了补偿,履行了相关的补偿职责,不存在怠于行政对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职责,那么可能就难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了。
总之,凯诺律师想要提醒大家的是,不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需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践中,当事人如果遇到违法拆迁,相关部门不依法行政,不依法补偿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同时在必要的时候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