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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房屋被强拆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有的在强拆之前并不会向被拆迁人做出任何的文件,更不会告知被拆迁人,趁被拆迁人不在家的时候或是半夜偷偷强制拆除其房屋,而且有的因当事人在外地工作,并不知道拆迁具体情况,导致房屋被拆除一年后或是很长一段时间后才得知房屋已被拆除,尤其是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北京的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宋先生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双方就补偿事宜并未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宋先生家的房子在半夜被一群身份不明的人给强拆了。宋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联系到了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过一番沟通后,宋先生决定委托凯诺律师帮其维护合法权益,凯诺律师接受委托后随即前往宋先生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同时又指导宋先生向有关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与此次征收相关的文件材料。目前该案正在推进过程中。
事实上,实践征收中,类似宋先生这种遭遇的有很多,但如果不知道房子被谁给拆的,强拆行为无人认领或是无法确认强拆主体是谁时,那么这自然就会耽误被拆迁人提起诉讼,甚至是错过起诉期限,从而无法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为大家浅析一下不知道房子是被谁给拆除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强拆主体以及无人认领强拆行为时的起诉期限
无人认领强拆行为时怎么确定适格被告
强拆行为系行政事实行为,在该行为作出时行为主体即已确定,但起诉该事实行为的当事人即使当时在强拆现场,一般也很难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该行为的实施主体。在当事人难以举证且强拆行为无人认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强拆行为的产生背景及目的性等情况,确定具有优势举证能力的行政机关承担证明房屋被拆除与其无关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不予举证或拒绝举证的情况下,其实施强拆行为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也就是说,房屋在被拆除时当事人很虽然容易判断自己的房屋是否是被强制拆除,合法权益有没有被侵害,可是却无法认定强拆主体,此时我们可以结合强拆行为发生时的背景以及目的等情况,推定相关部门为适格被告。
无人认领强拆行为时的起诉期限怎么计算
针对无人认领强拆行为的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自认或通过调查结论、信访答复等形式确定强拆主体,若该主体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起诉期限,那么这个起诉期限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算,一般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一般情况下,起算起诉期限的基本前提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在无行政机关认领强制拆除行为的场合适用该条款,需整体把握该条款的语句结构,尤其是将“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摆于句首的结构设置。如此整体把握,而非孤立视之,则此处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不仅仅包括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本身,还应当包括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只有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之后,才可公允地被视为已较为完整地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
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虽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但不知道、亦不应当知道行为主体,尚思竭诚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尽力查找行为主体,便起算起诉期限,则不合该条款规定的主旨,亦有违设置起诉期限制度的本意。一般认为,起诉期限的起算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能够提出起诉为前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能够起诉但怠于行之,在起诉期限届满之后,人民法院才得对其起诉不予支持。
总之,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房屋在被违法拆除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有期限的,而非无限期,很多当事人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相关部门把自己家的房子给拆除,自己可以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诉讼,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法律上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大家一定要牢牢地把握住维权的期限,避免错过,同时在遭遇强拆后,也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