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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一份不可缺少的文件,只有看到了补偿安置方案,那么被拆迁人才能知道补偿标准、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具体费用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补偿安置方案是作为房屋征收决定附件公布的,但是集体土地征收中,公布补偿安置方案的时间与土地征收公告、征地批复的时间是不同的。所以,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要格外注意征收方发布的各种文件,及时地对文件拍照留证,因为实践中,有的可能在公布几天后就自行撕毁了,导致被拆迁人失去一个重要的证据。那么,政府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后,如果被拆迁人有异议怎么办?
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可先申请听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那也就是说,如果绝大多数被拆迁人对相关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时,那么可以在三十天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听证,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据公布。
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相关部门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后,若被拆迁人仍然有异议,那么被拆迁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这里建议大家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帮助自己,律师可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实地调查等途径找到拆迁方的违法点,从而具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提起复议申请。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申请行政复议也是有期限的,一般情况下是60天,所以,大家要把握好这个维权期限,千万不要一味地拖延,避免错过最佳的维权时机。
那么应该以谁为被申请人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自然资源部、农村农村部是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则是批准机关,一般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而不是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所以,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总之,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在看到补偿安置方案后,如要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一定要及时地申请听证,与拆迁方进行协商或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及时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