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注意,司法强拆与行政强拆有这三点?不同,千万不要混淆!
发布日期:2021-09-23点击率:422

  “强拆”在征地拆迁是很常见的现象。实践中,大家常遇到的“强拆”可能多半都是行政强拆,这种强拆行为多数情况下是不合法的,且多数发生在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不成而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但是除了行政强拆之外,还有一种“强拆”就是司法强拆,此时,许多被征收人可能会忍俊不禁地问,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是不是一样的?

  司法强拆与行政强拆的区别

  事实上,司法强拆和行政强拆是有所不同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性质不同

  行政强拆的执行主体一般情况下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应由政府承担。比如说,行政机关授意村委会或是拆迁公司对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房屋,在没有经过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那么此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是由相关部门承担。

  而司法强拆的执行主体一般是法院,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2、效率不同

  一般而言行政强制拆迁是不受诉讼的影响。就是说,不论被征收人或是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是已经提起了相关的法律程序,诉讼程序有没有结束、诉讼能否胜诉等,均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

  而司法强制拆迁则是以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或是诉讼是否已经终结,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

  3、社会公信度不同

  除此之外,社会公信度也是不同的,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督。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制拆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

  而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相对于行政强制拆迁而言,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度亦比较高。

  相关部门强拆必须向法院申请

  不过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当下唯一的强拆是司法强拆,相关部门若为急于完成拆迁工作,想尽快拆除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时,必须要提供以下材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4、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5、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法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只有在法院审查材料后,获得了法院的准许,那么相关部门才能实施强拆行为。反之,法院在没作出准予强制拆除裁定之前,相关部门即实施强拆行为,那便是违法强拆,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比如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权证书、房产证,房屋被强拆前后的照片、视频、拨打110报警的电话记录等,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