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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是广西人,其系某林场的员工。2019年10月,相关部门作出《关于xx产业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决定征收xx厂宿舍区进行征收。黄女士所承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随后,房屋征收中心作出,《xx产业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明确了征收范围、征收时间以及签约期限等。
同年11月,相关部门张贴《搬迁通知》,告知建材厂住户,房屋征收中心将于近期对建材厂宿舍区房屋进行拆除。一个星期以后,相关部门在没有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对上述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随后,黄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时间咨询了专业律师,并向凯诺律师反馈了自己的情况,同时在经过几番比较之下委托了凯诺律师。凯诺律师接受案件之后,随即走访了当地进行了调查,走访,并向有关部门依法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从获取的相关材料中发生,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不论是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严重违法,严重给黄女士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于是,为了尽快帮助黄女士,凯诺律师指导黄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拆黄女士承租xx厂宿舍区房屋的行为违法。
然而,在庭审中,相关部门却辩称,xx厂已和房屋征收中心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被征收人于xx前将被征收房屋将由征收人拆除。而且,其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组织拆除被征收房屋既是法定义务,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黄女士是否为提起本案诉讼的适格原告,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针对第一个问题,凯诺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黄女士所提供的证据完全能够证明其对于xx厂宿舍区的房屋进行了使用,所以其与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其有权提起诉讼。
针对第二个问题,凯诺律师作出如下判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不成,或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时,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补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征补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进行搬迁的,那么,则可以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只有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才能申请人法院强制执行,在没有获得法院准许之前,相关部门是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即使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了补偿安置或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的情况下,相关部门要想实现强制搬迁,也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未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强制执行即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明显属超越职权。
最终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黄女士使用xx厂宿舍区房屋的行为违法。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不论您是承租人还是房屋所有权人,只要征收给自己产生了实际的影响,那么都需要及时的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