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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因补偿事宜未协商一致而未签订补偿协议时,征收方通常都会为急于完成拆迁工作,采取断水、断路、封路等措施逼迫被征收人尽快搬迁,或是以违法建筑的名义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但是,在未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未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征收方的这种强拆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那么面对房屋被夷为平地的情形,在向法院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被征收人可以先向有关部门申请赔偿,或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那么被征收人应该可以获得哪些赔偿呢?行政机关应以什么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赔偿呢?赔偿标准是什么呢?
一般而言,在赔偿案件中,支付赔偿金以及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均是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被征收房屋如果被依法拆除,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或者是就近地段选择类似房屋予以产权调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对于违法强拆被征收房屋的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关于“直接损失”的理解,从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中来看,不仅包括因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被征收人所享有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临时安置费等。
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征收方只给予某一项赔偿,或是只给被征收人某一种补偿方式,那么则是不合法的,是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而且对因强拆造成房屋损失的赔偿,应当要填平补齐被征收人受损的财产权利为限。也就是说,如果实际赔偿过程中,房地产市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此前是三、四千一平,后来上万一平,那么这时就需要重新确定合理的赔偿时点。
最高院曾说,关于赔偿,既要确保当事人能够购买与之前相当的房屋,又要考量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维护政策的连续性和社会的稳定性。
凯诺律师此前就代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最终将案件发回重审。
林先生是福建省人,2012年,相关部门作出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同意征收林先生所在村旱地0.39公顷、园地4.727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6952公顷及其他农用地0.317公顷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年,当地有关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关于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文件,同意征收上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按规划用途使用。
随后,相关部门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一个多月后又发布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是林先生认为补偿不合理,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但是让林先生没想到的是,林先生的房屋被违法拆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先生自行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提出了国家赔偿,但是一审法院按照关于同意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价值,但这导致林先生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随后林先生委托凯诺律师提起了上诉,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二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对林先生房屋被拆除的赔偿,一律按一百多元的标准进行赔偿不合理,并发回重审。
事实中,在实际生活中,类似于林先生这样的情况非常的多,可这种行为严重的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因此,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除了要及时的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还要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因违法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避免让自己在征地拆迁中吃不必要的亏。